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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6-0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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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6-08-1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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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HNPR-2015-10012

 

 

 

 

 

湘民发〔20156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

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湘民办发20087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民政厅

20151215


 

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和规范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厅各处室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民政厅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民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厅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五条  民政厅各业务处室局负责向社会公开本处室局所产生的政府信息的工作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厅提出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

各处室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民政厅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政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民政厅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情况

(四)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六)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变更社会捐赠款物、民政厅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

(七)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

数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检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省保密部门审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

(二)民政厅网站

(三)省内主要新闻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

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备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民政厅各处室局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首先在民政厅网站信息公开栏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同时也可采用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本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三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处室局按本办法或有关领导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厅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交本处室局负责人、厅领导批准

五)采用适当形式公开

六)收集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民政厅各处室局201611日后产生的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予以公开201611日前已经产生、现行有效的文件由厅办公室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符合公开要求的逐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民政厅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有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

第十六条  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的视为撤回申请受理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于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给予答复需要转交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接单位应当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民政厅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民政厅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有关受理部门及时予以更正受理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征询第三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受理部门除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外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也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承办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有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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