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农委(农业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着力打造“绿色湖南”名片。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探索采用骨灰存放、树葬、草坪葬、花葬、深埋等安葬方式,群众认可度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我省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修建大墓豪华墓、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认真加以解决。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格位葬、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安葬需求的重要途径;是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必然要求。湖南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面对人多地少、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建设美丽湖南作出贡献。
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原则、目标及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
(二)工作目标。争取到“十三五”末,全省火化率稳中有升,火化率年均增长0.5到1个百分点;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50%,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塔、公墓)覆盖率达到70%,火葬区的乡镇要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三)主要任务。
1.稳步推进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适当扩大火葬区的范围,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均划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要明确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在火葬区,单人骨灰安葬或双人骨灰合葬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提倡采取格位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节地葬法,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平卧化或不立碑,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单具遗体安葬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增加用地不得超过2平方米。减少地面硬化面积,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以树代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骨灰墓或遗体墓采用立式碑的,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提倡因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等迁入公墓的墓穴均采用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提倡政府扶持建设的农村公益性遗体公墓一律深埋不留坟头,墓体不进行水泥石材固化,以植花植草进行绿化。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2.加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着力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满足常住人口50年以上骨灰安放需求合理确定建设数量和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兴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要主动提供树葬、撒散、小型墓、骨灰格位葬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新建的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严格依法审批经营性公墓,新建和已有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到2016年底要达到40%,十三五期间每年提高2-3个百分点。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
3.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突出公益属性,增强节地生态安葬吸引力。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强化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公墓示范带头作用,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白事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
4.全面培育现代殡葬文化。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厚养薄葬、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结合起来,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充分依托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三、建立健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发挥殡葬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平台作用,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土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调控节地生态安葬价格水平;财政部门要根据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需要合理安排资金;科技部门要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生态安葬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批和管理,保障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土地供应,加强对破坏耕地建坟、违法转让殡葬用地行为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纳入城市规划,作为城市服务设施进行配建;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配合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林业部门在编制县级林地保护规划时要合理安排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使用林地规模,加强对生态安葬设施使用林地的监管,引导生态安葬设施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践活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丧事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综合执法。加强部门协同、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党委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白事理事会等在殡葬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民政部门积极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整合殡葬执法主体和执法资源,开展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大力惩治违背节地生态安葬要求、违规土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民政部门和城乡基层组织等要及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注重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独特优势,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及白事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弘扬移风易俗新风尚。
(三)突出宣传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注重实践养成,坚持清明节等重要节点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相结合,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节地生态安葬征文、集中宣讲、集中撒散、江(河、湖)葬等生态安葬活动,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健全激励机制。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各地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江(河、湖)葬、格位葬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自愿火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搞水泥石材固化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研发生产制作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成效显著的省内殡葬用品企业和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科技经费补助或适当奖励,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
(五)注重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基本建设用地,科学把握推进步骤和方法,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指导,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要按照我省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加快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化建设;积极引入环保、建筑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安葬方式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工作,打造节地生态安葬精品工程。各公墓单位要以建设惠民、公益、绿色、阳光、人文殡葬为导向,创新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提升规范化、精细化、人文化服务水平,着力打造节地生态人文示范墓园。加强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定期组织教育培训,着力提升干部职工的生态文明素养和服务能力。注重总结评估,着力研究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六)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节地生态安葬率等内容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定期组织督查。各级民政部门在进行公墓建设审批时,要对新建公墓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节地生态安葬率等提出具体要求。对节地生态安葬率达不到指定标准的公墓,依法依规限期整改。省民政厅将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实施意见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有创新、节地生态安葬推进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大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倾斜力度;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省科学技术厅 | 省财政厅 |
省国土资源厅 | 省环境保护厅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省农业委员会 |
省林业厅 |
2016年11月10日
主动公开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