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村居财务清查和村居组织成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湘民发〔2016〕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农委、财政局、审计局:
2017年上半年,我省将首次同步进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换届选举。抓好村居财务清查和村居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确保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现就开展村居财务清查和村居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查审计的时间
2016年10月31日为村居财务封账日,清查审计工作从10月31日起,原则上12月25日前完成,特殊情况经县市区委同意才能适当延迟,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1月31日。清查审计期间不要影响村居财务正常往来。
二、清查审计的范围
(一)2013年1月1日至封账之日的村居财务情况;
(二)本届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及参与经济活动的其他组织成员。涉及财务问题的往届村居组织成员。
三、清查审计的内容
(一)村居财务清查内容。
①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包括村居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等;②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公布明细。
(二)村居组织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①村居经济活动决策的内容及程序。重点清查村级资源的发包内容和程序、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现象;②村居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管理、农村低保制度落实、宅基地分配等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现象;③村居党组织廉洁自律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承诺兑现情况。
四、清查审计的程序及要求
(一)统一部署。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调研,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好工作方案,分阶段按步骤有序推进清查审计工作。各地清查审计工作方案要在10月底前制定下发。
(二)确定清查审计单位。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安排落实清查审计工作,对经济规模较大、村居民要求较强的村居,封账之前,乡镇(街道)应当考虑村居民意愿,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清查审计工作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参与监督。对村委会及村级组织成员的清查审计工作要按照《湖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令第274号颁布)的规定执行。
(三)出具结果报告。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或受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要客观公正地出具村居财务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村居财务清查结果和各村居组织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清查审计机构负责人要在结果报告上签字。对村居历年遗留、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经济问题,应当安排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结果报告。
(四)公开结果报告。清查审计工作结束后15天内,由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公布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开。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现代信息手段,向在外务工村居民进行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听取群众的意见,解答群众疑问,确保账目清楚,群众明白。
(五)建档备案。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按照村居档案有关规定,将清查审计资料收集归档永久保存。各乡镇(街道)要将所辖村居清查审计结果报告建档永久保存。
五、清查审计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要加强领导,结合正在开展的“雁过拔毛”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负责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所辖村居清查审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纪检监察、组织、民政、农委(经管部门)、财政、审计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督促指导,制定清查审计工作方案,安排必要的经费和人员。
(三)强化督导验收。清查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问责。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地方要及时督办;对因工作敷衍了事、清查审计不认真负责、处理问题不彻底,造成群众上访和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面完成自查验收工作,省、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导,并通报情况。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