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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430S00/2020-0100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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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7-1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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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民发〔2020〕1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局)、体育(教体、文旅广体)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为贯彻民政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一)加强困难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强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的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检查,进行贫困母亲“两癌”救助。推进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帮助家里缺少劳动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完成农忙季节抢收抢种。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一人学一技”活动。根据当地特色,开发既能兼顾照料家庭、又能发挥女性特点的培训课程,培养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整合培训资源,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再就业培训的政策支持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妇女“一人学一技”活动落到实处。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优先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岗位。鼓励民政服务机构,如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岗位。乡镇在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时,也可优先考虑农村留守妇女。
    (三)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并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发挥基层妇联组织作用,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组织开展“美家美妇”行动。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设施作用,组织开展“书香家庭”评选、“书香飘万家”亲子阅读、“健康与美丽同行”长跑和广场舞等文体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
    (四)加强权益维护,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权益维护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印发宣传册、开展培训、主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鼓励农村留守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接受教育、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享有社会保障、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等权利。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妇女依法维权。发挥各级妇联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专家团作用,组织开展维权服务下基层活动,对有诉讼要求且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强奸性侵、拐卖妇女、诈骗、传销、卖淫嫖娼等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邪教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

    (五)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实施父母成长计划,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学习亲情沟通技巧,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教育协会和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家庭教育支持服务。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六)加强社会支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的各项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关爱女性生殖健康”等项目。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充分利用社工专业优势,根据农村留守妇女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为其提供精神慰藉、情绪疏导、危机干预、生活照顾、生计发展、社会参与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二、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一)鼓励农村留守妇女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推动其投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伟大实践。
    (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发挥家庭“主心骨”作用,全力支持丈夫外出务工,教育好子女,照顾好老人,维护好家庭稳定。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四)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等活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户帮户亲帮亲互助脱贫奔小康”活动,参加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志愿服务活动,协助乡镇社工站社工、儿童主任、民生协理员做好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探访、服务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
    (三)压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四)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民政厅和有关部门。

    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

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1.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民政厅、农业农村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检查,进行贫困母亲“两癌”救助。推进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帮助家里缺少劳动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完成农忙季节抢收抢种。(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一人学一技”活动。根据当地特色,开发既能兼顾照料家庭、又能发挥女性特点的培训课程,培养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整合培训资源,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当地再就业培训的政策支持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妇女“一人学一技”活动落到实处。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农业农村厅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优先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岗位。鼓励民政服务机构,如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为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岗位。乡镇在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时,也可优先考虑农村留守妇女。(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并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民政厅负责)

7.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住房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民政厅、省妇联按照分工负责)

8.发挥基层妇联组织作用,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组织开展“美家美妇”行动。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组织开展“书香家庭”评选、“书香飘万家”亲子阅读、“健康与美丽同行”长跑和广场舞等文体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省妇联牵头,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严格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权益维护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印发宣传册、开展培训、主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鼓励农村留守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接受教育、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享有社会保障、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等权利。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妇女依法维权。发挥各级妇联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专家团作用,组织开展维权服务下基层活动,对有诉讼要求且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司法厅牵头,省妇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大对强奸性侵、拐卖妇女、诈骗、传销、卖淫嫖娼等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邪教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公安厅牵头,司法厅、农业农村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父母成长计划,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学习亲情沟通技巧,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家庭教育协会和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家庭教育支持服务。通过建立QQ 群、微信群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省妇联负责)

12.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关爱女性生殖健康”等项目。充分利用社工专业优势,根据农村留守妇女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为其提供精神慰藉、情绪疏导、危机干预、生活照顾、生计发展、社会参与等方面的专业服务。(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推动其投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的伟大实践。(省妇联牵头,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民政厅、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民政厅、省妇联、农业农村厅、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发挥家庭“主心骨”作用,全力支持丈夫外出务工,教育好子女,照顾好老人,维护好家庭稳定。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省妇联负责)

16.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儿童主任和民生协理员做好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探访、服务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18.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民政厅牵头,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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