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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不服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 索引号:430S00/2020-0500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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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0-06-1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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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蔡某不服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蔡某不服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1日,申请人蔡某要求某市民政局公开部分政府信息,分别填写了申请“某市殡仪馆现坐落位置范围内(包括经营性公墓)的土地权属情况”、“某市殡仪馆的2007—2019年每年的事业单位收入、各项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明细”、“原某市收容遣送站坐落位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自2007年以来,某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包某市殡仪馆的承包经营合同、审批负责人、承包的政策法律依据、你单位对其管理形式”。申请人因不服某市民政局在2019年9月25日对上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的回复,于2019年9月30日向我厅提出确认某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撤销某市民政局对申请人作出公开部分政府信息情况的回复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两份复议申请。

  【调查与处理】

  我厅在2019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查看了复议材料,发现申请人蔡某提交的两份复议申请书,本人均未签字且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于2019年10月11日向申请人寄送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两份,告知其限期内补正申请材料。在寄送补正申请材料期间,某市民政局与申请人蔡某主动沟通,就申请政府公开部分信息予以回复,解释,将申请人的疑虑全部消除后,申请人2019年10月11日主动向我厅寄送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我厅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内容并无不当,也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因此,我厅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同意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我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纠纷、防范风险的原则,在收到本案复议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就向某市民政局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基本确定了本案的办理思路。一是要求某市民政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人释明申请内容有关情况,主动打消申请人的疑虑。二是我厅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协调,并指出复议申请材料的问题,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最终以申请人撤回本案复议申请,使得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想要获得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内容。本案之所以会申请复议,是因为申请人对某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回复不满意。我厅根据案情因案施策,在收到申请人蔡某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后,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化解行政争议,消除申请人的疑虑,当即就向某市民政局了解案情,听取他们的意见。最终通过我厅的沟通协调,由某市民政局重新回复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申请人在知悉并获得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后,主动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最终,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隐患得以根本消除。

  因此,针对简单或复杂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办案思路和经验是相通的。以本案为例,我们省厅作为复议机关,可以扮演好沟通协调的角色,倾听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自诉求,为二者在复议阶段沟通协调提供平台。其次要以彻底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消除矛盾,化解纠纷。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严格依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处理,应当告知补充材料的要一次性全部及时告知,不得故意拖延分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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