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政局违法土葬执法案例
x年4月2日上午,xx民政局殡改办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xx镇xx村蒋姓退休老同志属于强制火化对象但是即将进行土葬,xx县民政局殡改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下午两点赶到xx镇人民政府,经初步调查了解得知,准备土葬的对象名叫蒋xx,系xx乡人民政府退休人员。乡镇随即通知蒋xx家属及xx村村支部书记到政府谈话,告知政策并强调蒋xx属于强制火化对象,遗体必须实行火化。下午五点,xx县民政局殡改办工作人员和xx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当事人家里,再一次强调蒋xx遗体必须火化,要求家属自行改正,将遗体运送至殡仪馆火化,否则将走行政司法程序。由于蒋xx的亲属意见不统一,没有采取积极改正的措施,将蒋xx遗体进行了土葬。
x年4月3日,xx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xx镇xx村对蒋xx违法土葬事实询问相关人员并对遗体土葬坟头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并向蒋xx儿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x县殡通〔20xx〕004号)。相关材料有:《x县民政局行政立案审批书》、《x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身份证明材料》、《x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照片》、《x县民政局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后来,经多方做工作,迫于多方面的压力,家属申请在原下葬地起棺火化,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申请、20xx年11月21日在宁乡县殡改执法大队监督下起棺火化。
案件评析:1、为什么不强制执行。由于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民政部门丧失强制执行的权力。《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为什么要这么长的时间。我们整个行政执法的过程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案件启示:行政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