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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会不服省民政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 索引号:430S00/2022-01005256
  • 题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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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1-11-22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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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某商会不服省民政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案情简介】

长沙市民政局2007年3月25日作出收缴某商会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某商会法定代表人黄某不服长沙市民政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2020年6月18日向省民政厅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民政厅收到复议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了审查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民复不受[2020]第01号)并送达给被答辩人原告某商会不服该省民政厅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分别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长沙市民政局2007年3月25日作出收缴某商会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湖南省民政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意见如下:1、省民政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范围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复议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不存在不作为2、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民复不受[2020]第0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某商会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2007年3月25日作出的当时就已明知该行政行为但是原告却2020年6月1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今已超过13年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六个月的规定3、原告某商会提起的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已经先后经过长沙市开福区区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且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省民政厅作为复议机关不管是在复议还是诉讼过程中依然与原告某商会进行了反复沟通交流听取意见

最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我们提交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省民政厅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不存在不作为长沙市民政局2007年3月25日作出收缴某商会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某商会原告却于2020年6月1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13年亦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之情形因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充分说明理由并及时进行送达不管复议申请人是在复议阶段还是诉讼阶段都应当充分保护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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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会不服省民政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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