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长沙市民政局于2007年3月25日作出收缴某商会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某商会法定代表人黄某不服长沙市民政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于2020年6月18日向省民政厅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民政厅收到复议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了审查,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民复不受[2020]第01号),并送达给被答辩人。原告某商会不服该省民政厅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分别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长沙市民政局于2007年3月25日作出收缴某商会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
湖南省民政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答辩意见如下:1、省民政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范围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复议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不存在不作为。2、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民复不受[2020]第0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某商会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2007年3月25日作出的,当时就已明知该行政行为,但是,原告却于2020年6月1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至今已超过13年,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六个月的规定。3、原告某商会提起的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已经先后经过长沙市开福区区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且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省民政厅作为复议机关不管是在复议还是诉讼过程中,依然与原告某商会进行了反复沟通交流,听取其意见。
最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采纳了我们提交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省民政厅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不存在不作为。长沙市民政局于2007年3月25日作出收缴某商会登记证书、行政公章、银行印鉴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某商会原告却于2020年6月1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13年,亦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之情形。因此,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充分说明理由,并及时进行送达,不管复议申请人是在复议阶段,还是诉讼阶段,都应当充分保护其陈述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