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逝者陈某方,户籍所在地南县麻河口镇上州村2组,系我县特困供养对象,无儿无女,由于长期在外打工,结识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边阳镇栗木乡村蛮摸组的韦某星,并认韦某星为干儿子。2020年10月陈某方由于身体不适,返回湖南南县住院治疗,韦某星从贵州赶到湖南南县医院照顾陈某方,在陈某方身体好转的情况下接回贵州休养。2020年11月18日因病情恶化陈某方在贵州过世,丧事由韦某星一手操办,因不了解南县的殡葬改革政策,也未与陈某方在南县麻河口镇的亲属联系,11月20日韦某星依据当地习俗将陈某方遗体土葬在罗甸县边阳镇栗木乡村。丧事办理完后,因为销户和办理特困供养对象清退手续,韦某星才将陈某方土葬的信息告诉南县麻河口镇上州村。
【调查与处理】
根据南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规定: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全县辖区内城乡居民(包含外来人口、南县籍在外死亡人员)的死亡遗体必须火化。
收到信息后,南县麻河口镇人民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多次与韦某星电话沟通,解释我县殡葬改革政策,要求其在当地将遗体起棺火化。县殡葬改革工作指挥部、县民政局和麻河口镇人民政府也多次与罗甸县民政局和边阳镇政府取得联系和沟通,共同商讨处理陈某方土葬事宜。
2020年12月6日,由县殡葬改革工作指挥部、县民政局、麻河口镇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工作组赶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得到当地的大力支持。通过工作组耐心细致殡葬政策宣传,最终取得韦某星同意,于2020年12月9日将逝者陈某方的遗体起棺后在当地进行火化,南县民政局和麻河口镇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办理了销户和特困供养对象清退手续。
【法律分析】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南县属火葬区,该行为违反了南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中:“全县辖区内城乡居民(包含外来人口、南县籍在外死亡人员)的死亡遗体必须火化。”的规定。
【典型意义】
建议对上述违规行为,全县要上下协同,共同发力,采取联合执法,柔情劝解,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做好思想工作,最终达到“全县辖区内城乡居民(包含外来人口、南县籍在外死亡人员)的死亡遗体必须火化”工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