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2日,省某行业协会筹备组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湖南省某行业协会,对申请许可事项予以陈述,并向省民政厅提交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相关材料。省民政厅工作人员在接收材料时,告知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省民政厅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湖南省某行业协会筹备组提交书面材料中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纪要、会员情况、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基本情况、资金、场所、章程、业务范围、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省民政厅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某行业协会筹备组申请成立登记湖南省某行业协会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实际情况,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属于省民政厅职权范围,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了审查意见。
省民政厅对湖南省某行业协会筹备组申请成立登记湖南省某行业协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未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26日,经核查,湖南省某行业协会的成立登记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证明其符合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的各项条件,因此,经省民政厅负责人批准,省民政厅决定准予湖南省某行业协会成立,依法作出《关于同意成立湖南省某行业协会的行政许可决定》,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于2021年1月28日直接送达。
【法律分析】
申请人申请成立登记湖南省某行业协会的事项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典型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之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省民政厅对该商会进行了直接登记,不再要求其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后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