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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益组织违规开展公开募捐行政处罚案例

  • 索引号:430S00/2023-01133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2-02-2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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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某公益组织违规开展公开募捐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关于某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报道先后在媒体刊登引发社会公众对该社会组织的极大关注随后部分公众对报道中该社会组织的助学方式提出质疑进而引发一定程度的社情民意汇集某市民政局收到公民实名举报称该社会组织存在非法公开募捐等问题经查明:2019年初某社会组织因机构管理和业务活动需要开设收款二维码绑定基本存款账户在其官网、服务项目等官方平台和多个筹款渠道中公开使用后经审计该社会组织涉嫌违法募集资金1万余元

【调查与处理】

某市民政局依法立案后通过实地检查、约谈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联系捐赠人等方式对该社会组织违规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充分听取该组织陈述和申辩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社会组织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违法募集财产同时向该组织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其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经过某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沟通该社会组织负责人充分认识到过错接受处罚决定并表示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

【法律分析】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该组织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应认定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发现该社会组织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而开展公开募捐行为后某市民政局立即责令其停止募捐活动其收款二维码也及时停止使用

鉴于该社会组织自成立以来总体运作比较规范基本能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助学公益活动同时该组织通过公开募捐形式所获财产数额不大且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表现为规范慈善行为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某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退还资金并向其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典型意义】

某市民政局对该社会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后央视网、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先后报道本案对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民政部门把握执法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具有较强借鉴意义一是对民政领域的执法有着开创性意义本案发生于2021年系《行政处罚法》重新修订并提出首违不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制度之后某市民政局第一次适用《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行为依法作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相关程序规定规范执法首先通过实地检查、约谈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联系捐赠人等方式对该社会组织违法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形成了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证据充分其次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告知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辩论权程序规范最后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深刻认识到了错误达到了处罚的目的也给了其一次纠正错误的机会三是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次处罚决定既维护《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的权威又得到了主流新闻媒体的关注是向公益类慈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一次实例普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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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益组织违规开展公开募捐行政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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