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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4)

  • 索引号:430S00/2024-050590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4-06-0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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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4)

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


  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3.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综合考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作出判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居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而心生不满遂对童某某实施打耳光、踢踹等行为为此刘某某将童某某带离陈某某住处并向陈某某提出分手2月17日晚陈某某来到刘某某住处因分手之事迁怒于童某某进门后直接将童某某踹倒在地又对童某某头部、身体、腿部猛踹数脚次日刘某某带童某某就医治疗童某某被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此后为躲避陈某某刘某某带着童某某到朋友家暂住其间陈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表示道歉并请求原谅同年3月20日刘某某与陈某某恢复交往并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


  之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遂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听到童某某喊叫进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刘某某遂关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02767.35元


  本案案发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害人母亲刘某某对童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养权从刘某某变更至被害人父亲并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童某某进行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其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


裁判结果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母亲刘某某系同居关系其与刘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陈某某在与刘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辱等方式长期、频繁地对童某某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陈某某的虐待行为一再放任并时而参与亦构成虐待罪


  在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烟头烫、热水淋、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伤害童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一处重伤、十处轻伤等严重后果所涉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为虐待罪所评价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一再放任陈某某伤害童某某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二被告人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如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不能全面评价其虐待行为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通常将六级以上残疾视为“严重残疾”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受损伤程度经鉴定为七级残疾但被害人身体不同部位遭受伤害造成多处残疾(一处七级残疾、三处九级残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极其严重基于此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经综合判断将本案所涉情形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而且对于陈某某实施的热水浇淋致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残疾等级为七级)的行为刘某某并未直接参与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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