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案例(7)

  • 索引号:430S00/2024-053401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2024-06-11 15:10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7)

婚后发现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要求撤销婚姻,法院:支持!

婚后发现另一半
罹患重大疾病
且对方婚前有意隐瞒
如果不愿继续这段婚姻
可以撤销吗?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阿明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阿美。半个月后,双方正式见面,定下礼金金额和结婚日期。次月,二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阿明向阿美支付礼金,婚后两人生活在一起。正当阿明觉得终于过上幸福生活时,却注意到婚后的阿美夜里有时会胡言乱语、拿拳头殴打他或者表现出围着桌子打转等不正常的行为。2024年2月,阿美的母亲来看望阿美并送来治疗精神病的药,阿明才知道阿美婚前患有精神病,且两年前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吃药才能保持正常。阿明气愤不已,认为阿美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要求撤销与阿美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美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精神残疾人,属于重大疾病。阿美在与阿明登记结婚前即确诊过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婚前阿美及其家人并未如实告知阿明,侵害其知情权。原告阿明以被告阿美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告阿明与被告阿美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以案释法案例(7)

33324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