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32号建议的答复
胡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强制婚检的建议》收悉。经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恢复强制婚检”的建议。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可以登记结婚。婚检采取自愿原则,非办理婚姻登记的必备要求,强制婚检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婚检项目补助标准至200元,提高婚检机构的软硬件建设能力,改善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和新婚学校的学习产地,保障婚检质量。”的建议。中央和省级财政高度重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婚检属于出生缺陷防治一级预防措施,有利于降低新生儿缺陷率。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完善三级预防措施,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予以大力支持。一是配合开展立法,确保有法可依。省财政配合制定《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对于出生缺陷防治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成为全国第一部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初步建立了我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防治工作有法可依。二是设立专项资金,加大经费投入。将出生缺陷防治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内容。2017年,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达到每一常住人口50元,各级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34.9亿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3亿元,支持开展包括妇幼保健等14大类5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同时,安排中央和省级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10.8亿元,其中安排婚前医学检查资金1000万元,支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地中海贫血防控等项目。支持孕产妇产前筛查。2016年在茶陵县等14个贫困县启动了孕产妇产前筛查项目试点工作,2017年纳入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省财政安排4368万元,为全省60万名孕产妇实施产前筛查。三是纳入绩效考核,明确主体责任。支持将市县政府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和贯彻落实《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工作情况,纳入全省计划生育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同时,依托政府重点工作绩效考核、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绩效考核、妇幼健康单项考核评估等多种形式,监督市县政府进一步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发挥防控合力,推进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对此建议高度重视,将配合开展调研,为省政府建言献策,争取加大相关投入。还将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婚前医学检查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确保惠及于民。
三、关于“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婚检的重要性,使新婚对象及家人意识到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的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利用报刊、宣传栏、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咨询门诊等多种平台,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目的、意义、重要性、检查内容及服务流程,科学普及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增强群众出生缺陷防控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检率。二是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实现政策兼容,多地建立了“一站式”服务模式。同时,推进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深度融合,将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进行有效结合,切实优化整合了医疗资源。下一步,省卫生计生委在继续巩固完善上述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优化服务模式,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我厅一道积极推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加强婚前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审批、监管,提升婚检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的建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严格婚前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科学设置婚检科室,配备专职男、女婚检医生,配齐相关检查设备设施,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岗位职责,定期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特殊案例讨论和质量检查,严格按照《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规范》开展检查。同时,为所有参检对象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检查资料,对阳性患者建立跟踪随访和转诊制度,并保护好患者隐私。
五、关于“将婚检率和新婚学习参与率作为考核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的重要工作指标。”的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只能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不能违法增加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目前恢复强制婚检没有法律依据,也就不能将婚检率作为考核婚姻登记机关的指标。但开展婚前检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我们将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主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和保健意识,提高人们对疾病预防和优生优育的认识,逐步提高婚检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