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之业务规程
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时间:2014-08-04 17:42 大 中 小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管理规范和基本工作要求,
适用于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核心元数据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核对对象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成员。
3.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经个人授权和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委托,
依法对核对对象指定时期内的收入、财产和支出情况进行核算和比对,
客观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活动。
3.3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经政府批准设立的,
专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机构。
以下简称核对机构。
3.4 核对编号
为核对业务设定的按照一定规则形成的唯一识别码。
一次核对业务对应一个核对流水号。
3.5 核对项目实施办法
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的,
对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双方责任义务、材料要求、核对内容、相关数据计算、异常情况处理、核对工作时限等核对工作细节进行规定的文件。
3.6 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人组成的共同体,共同体成员按照具体的核对项目实施办法进行界定。
3.7 家庭经济状况
是指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以及支出。
3.7.1 家庭可支配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内容: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灵活就业得到的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
薪金,
加班费,
年终加薪,
各种奖金,
各种津贴、补贴,
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等所取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
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
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商业保险投资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赠送)收入、彩票收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亲友搭伙费等;
(五)核对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应计入收入。
3.7.2 家庭财产
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二)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
(四)机动车辆、船舶以及车船牌照;
(五)房屋;
(六)债权、股份;
(七)商业保险;
(八)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九)核对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应计入财产。
3.7.3 家庭支出
(一)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
指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
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
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
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商品支出指城镇居民家庭自用的或赠送亲友而购买商品的全部支出,
包括从商店、工厂、饮食业、工作单位食堂、集市以及直接从农民购买各种商品的开支,
共分九类:食品、衣着品、日用品、文化娱乐用品、书报杂志、药及医疗用品、房屋及建筑材料、燃料、其他商品。
(二)农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
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
它是用来反映和研究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
农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
包括用于吃、穿、住、烧、用等生活消费品开支和文化、生活服务费用开支两大部分。
农民家庭商品性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其货币收入,
在市场上购买食品、衣着、家庭用家具器皿、日用杂品、燃料、耐用消费品,
以及文教卫生用品等生活消费总量。
包括向商店和集市贸易市场以及其他流通渠道购买的全部生活消费品。
(三)核对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应计入支出。
3.8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
相关部门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交由核对机构代为办理的行为。
以下简称核对委托。
3.8.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相关部门委托核对机构代表本部门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法律文书,
以下简称核对委托书。
3.8.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单位
委托核对机构代为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相关部门。
以下简称委托单位。
3.9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
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事项。
以下简称核对项目。
3.10 授权声明
由核对对象签署的指明核对机构具有查询其经济状况资格的法律文件。
在代理权限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11 信息共享单位
与核对机构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并确保机制稳定运行的部门或组织。
3.1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获取
信息共享单位按照核对机构的需求提供与核对对象有关的经济信息。
3.13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
接受委托单位委托,
对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束的核对对象做出重新核对,
以提高对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判断的准确性。
3.14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止
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
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核对的正常进行而将核对暂时停止。
3.15 继续核对
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
中止的情况消失后,
再恢复核对的过程。
3.16 延期核对
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
由于非核对机构发生某种情况导致核对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因此延长核对工作时限的过程。
3.17 终止核对
是指在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的经济信息核对在没有完成时,
由于委托单位出具通知书而停止核对的过程。
3.18 核对报告
向委托单位反映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经过核对后的经济状况时使用的公文。
3.19 核对报告编号
为核对报告设定的按照一定规则形成的唯一识别码。
一份核对报告对应一个核对报告编号。
4 核对机构工作职责
1、接收委托单位委托,
依法对相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或者复核,
并向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协调信息共享单位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获取工作;
3、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挖掘与分析工作,
为公共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4、研究和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建设;
5、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计算机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信息网络通安全管理运行;
6、负责组织核对机构内部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
1)核对工作人员上岗前,
应组织业务知识和办公自动化技能培训,
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对在岗核对工作人员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核对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
5 总体工作框架
图1-1 总体工作框架
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启动工作规范
6.1 工作目标
为新增或者变更的核对项目制定核对工作实施办法,
正式启动核对项目。
6.2 前提条件
1、核对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下级核对机构可以接收上级核对机构启动的核对项目。
6.3 工作流程
图1-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启动
6.4 工作描述
表1-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启动工作描述表
工作任务 工作主体 任务描述 备注
提出核对项目 核对项目提出单位 核对项目提出单位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项目。
核对项目应符合本规程6.2的规定。
接收核对项目 核对机构 接收核对项目提出单位向核对机构提交的核对项目。
制定核对项目实施办法 核对机构
核对项目提出单位 通过协商,
与委托单位共同制定核对项目的实施办法,
核对项目发生变更的,
与委托单位共同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每一个核对项目都应该制定核对实施办法。
启动核对项目 核对机构
上下级核对机构 1、向本级核对机构各工作部门以及下级核对机构发出通知,
正式启动该核对项目;
2、接收上级核对机构启动的核对项目,
并向本级核对机构各工作部门以及下级核对机构发出通知,
正式启动该核对项目。
下发核对
项目通知 核对机构
上级核对机构 本级核对机构正式启动核对项目后,
应该向本级核对机构各工作部门以及下级核对机构发出通知。
6.5 信息描述
表1-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书信息描述表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书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核对项目提交单位 提出核对项目的单位。
核对项目报送时间 提出核对项目的具体时间。
核对项目起止时间 核对项目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核对项目名称 核对项目的正式名称。
核对项目简称 核对项目名称的缩略写法。
核对项目简介 对核对项目的简要介绍,如核对项目背景、建设目标、经费来源等。
核对项目依据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批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核对项目联络信息 核对项目负责人部门名称、职务、姓名、联系方式。
核对项目确认 确认核对项目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
表1-3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实施办法信息描述表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实施办法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目 的 核对项目的工作目标。
依 据 核对项目作为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批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委托单位 核对项目提交单位及其授权的其他单位。
适用业务 委托单位需要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业务。
核对委托的接收部门和接受条件 接收核对委托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委托审核条件。
核对数据内容 1、核对项目所要获取的居民家庭状况信息;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确认方法和计算规则;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覆盖范围。
证明材料的形式 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证明以及需要出具其他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
核对报告的形式 核对报告的内容、形式、用途和核对结果。
中止核对的处理 核对委托暂停核对的前提条件和处理方法。
延期核对或者
异常情况的处理 延期核对或异常情况处理的前提条件、工作时限和处理方法。
复核的处理 复核的前提条件和处理办法。
失信行为的处理 失信行为的判定依据和处理方法。
核对工作时限规定 核对工作办理时限规定。
其他规定 核对机构与委托单位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的
生效起止日期 实施办法的生效期间。
7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工作流程规范
7.1 工作目标
接收核对委托,
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7.2 工作流程
图1-3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业务流程
7.2.1 接受委托阶段
图1-4 接收委托阶段流程
7.2.1.1 流程描述
表1-4 接收委托阶段流程描述表
工作任务 工作主体 任务描述 备注
提出委托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按照核对项目实施办法向核对机构提出委托。
委托材料应该包括以下几项: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2、核对对象的核对授权声明;
3、核对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
接收委托 核对机构 核对机构根据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接收委托材料。
审核委托
材料 核对机构 核对机构应对委托材料进行至少两次审核:
1、应在接收委托的同时进行第一次审核,
第一次审核为全面审核,
即逐条逐项进行审核,
不合格的委托退回给委托单位并告知不予接受的原因。
2、应将委托材料中存在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
满足以下任意一点即可视为不合格的委托材料:
1、缺少实施办法规定的委托材料;
2、委托材料模糊无法辨认;
3、在授权声明中缺少核对对象的签名;
4、在委托材料中缺少核查对象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材料的经济状况证明文件缺少公章或者专用章;
6、委托材料中的核对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经济材料证明中核对对象的身份信息不一致;
7、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一次审核合格的委托材料应进行第二次审核,
第二次审核为全面审核,
两次审核不宜为同一人。
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给委托单位并告知不予接受的原因。
4、应将委托材料中存在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
接受委托 核对机构 核对机构接受审核通过的委托材料,
并进入信息查询预处理阶段。
退回委托 核对机构 核对机构将审核未通过的委托退回给提出核对委托的单位。
7.2.1.2 信息描述
表1-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信息描述表
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被委托单位 接受核对委托的机构全称。
核对项目名称 与核对项目实施办法中的核对项目名称应保持一致。
委托声明 核对机构在代理权限内,
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委托权限说明 赋予核对机构的具体权利。
委托时间期限说明 委托书生效的起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核对对象 核对对象的基本信息。
核对期间 核对对象可支配收入核对期间、核对对象财产核对期间、核对对象支出核对期间。
委托材料清单 材料具体名称和份数。
委托单位联系信息 联络人姓名、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确认信息 确认委托书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
委托书复印信息 一式几份,
每一份的用途说明。
表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与诚信承诺信息描述表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与诚信承诺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核对对象信息 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声明 1、核对对象同意授权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及间接反映经济状况的信息进行核对;
2、被授权机构名称、授权内容、授权有效期限。
核对对象确认信息 签字盖章、签字日期(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
由法定监护人代签)以及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书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
7.2.2 信息获取阶段
图1-5信息获取阶段流程图
7.2.2.1 流程描述
表1-7 信息获取阶段流程描述表
工作任务 工作主体 任务描述 备注
发送信息查询请求 核对机构 向居民家庭经济信息的管理部门或者上下级核对机构发送信息查询表。
接收信息查询请求 信息共享单位 接收核对机构发送的信息查询表。
上级核对机构
下级核对机构
信息查询结果反馈 信息共享单位 按照核对机构的要求查询数据,
并将查询结果反馈核对机构。
上级核对机构
下级核对机构
接收查询结果 核对机构 接收信息共享单位或者上下级核对机构反馈的信息查询表。
结果确认 核对机构 1、 接收信息共享单位或上、下级核对机构反馈的结果;
2、 对结果数据进行检查:
1) 情况一:数据完整无误;
2) 情况二:数据不完整;
3) 情况三:结果数据与查询请求不一致。
应该确保反馈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
处理反馈结果 核对机构 情况一的处理方式:开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比对。
情况二的处理方式:联系数据提供单位,
查找数据不完整的原因,
如果确实无法查到该项数据,
则通知委托单位并进行说明,
同时开始比对工作;
如果是数据提供单位遗漏该项查询,
则重新查询。
情况三的处理方式:重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出查询请求。
7.2.2.2 信息描述
表1-8 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表信息描述表
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表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核对对象基本信息 核对对象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数据提供单位 提供经济信息数据的单位。
信息查询数据项结果 反馈的数据项值。
核对机构接收确认 确认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
7.2.3 经济状况核对阶段
图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阶段
7.2.3.1 流程描述
表1-9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阶段流程描述表
工作任务 工作主体 任务描述 备注
经济状况核对 核对机构 依据核对项目的政策依据和计算规则对确认的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查询表进行转换处理,
并与委托材料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1、情况一:反馈信息与申报材料一致;
2、情况二:反馈信息可量化的数据值低于申报材料反映的数据;
3、情况三:反馈信息中出现申报材料中没有申报的可量化信息,
累计值仍然低于申报材料反映的数据;
4、情况四:反馈信息中出现申报材料中没有申报的信息且无法量化;
5、情况五:反馈信息可量化的数据值高于申报材料反映的数据;
6、情况六:反馈信息中出现申报材料中没有申报的可量化信息,
累计值高于申报材料反映的数据;
7、情况七:反馈信息有转移财产嫌疑。
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审核 核对机构 8、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进行审核,
这里应至少进行两次审核。
第一次审核为全面审核,
即对核对结果进行逐条逐项审核。
第二次审核可以根据核对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的审核:
1)全面审核,
即再次对核对结果进行逐条逐项审核;
2)抽查审核:从第一次审核通过的核对结果中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审核;
3)重点审核:对有失信记录的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做全面审核;
4)专项审核:对某个核对项目的核对结果进行全面审核。
核对结果处理 核对机构 经过审核之后,
针对不同的审核情况对核对结果进行处理:
1、符合情况一、二、三的核对结果直接生成核对报告;
2、符合情况四、五、六、七的核对结果,
首先生成中止核对通知书,
并将核对结果和中止核对通知书发送到委托单位。
对核对结果的处理要依据每个核对项目的实施办法分类处理,
符合中止情况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要根据实施办法,
核对机构与委托单位的共同协定,
对核对进行中止或者直接出具核对报告。
核对结果限期处理 委托单位 对中止核对通知书进行处理,
维持原有的申报材料或者补充材料继续核对,
委托单位通过向核对机构发送继续核对通知书进行继续核对。
委托单位也可以主动放弃核对,
发送终止核对通知书。
是否为第一次中止 核对机构 如果本次委托第一次出现需要中止的情况,
则向委托单位发送中止核对通知书;
如果本次委托已经发送过中止核对通知书,
并且本次仍然出现需要中止核对的情况,
则不再向委托单位发送中止核对通知书,
直接出具核对报告。
发送中止核对通知书 核对机构 核对机构向委托单位发送中止核对通知书,
要求委托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核对中止的情况进行处理。
继续核对通知书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针对中止核对通知书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核对机构再次提交委托,
并发送继续核对通知书。
补充信息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根据中止核对通知书的要求搜集并补充相关材料。
终止核对通知书 委托单位 在申请家庭自动放弃或者委托单位认为需要结束核对的情况下,
由委托单位向核对单位提出终止核对通知书。
核对结束 核对机构 对委托单位的终止核对通知书进行处理,
停止核对工作。
7.2.3.2 信息描述
表1-10 中止核对通知书信息描述表
1、中止核对通知书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核对对象信息 核对对象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中止原因说明 对核对工作中止的原因做详细的解释。
补充材料说明 需要提供材料的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
材料的名称或者材料的内容要求、材料内容的有效时间以及材料的份数。
处理期限 提交补充材料或者终止核对的截止日期。
核对机构确认信息 确认中止核对通知书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
委托单位接收确认信息 确认中止核对通知书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不可抵赖性。
表1-11 继续核对通知书信息描述表
2、继续核对通知书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核对对象信息 核对对象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补充材料清单 提供材料的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
材料的名称以及材料的份数。
继续核对委托 委托核对机构对中止核对的居民家庭继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委托单位确认信息 确认继续核对通知书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核对机构接收确认信息 确认继续核对通知书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表1-12 终止核对通知书信息描述表
2、终止核对通知书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居民家庭信息 核对对象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终止核对说明 委托核对机构对放弃核对的情况进行说明。
委托单位确认信息 确认终止核对通知书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核对机构接收确认信息 确认终止核对通知书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7.2.4 出具核对报告阶段
图1-7出具核对报告阶段
7.2.4.1 流程描述
表1-13 出具报告阶段流程描述表
工作任务 工作主体 任务描述 备注
生成核对报告 核对机构 根据核对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出具核对报告。
发送核对报告 核对机构 将核对报告以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委托材料发送至委托单位。
接收核对报告 委托单位 接收核对报告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委托材料。
7.2.4.2 信息描述
表1-14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信息描述表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包含要素 要素含义
核对报告编号 标识核对报告的唯一编码。
接受委托时间 委托确认通过的时间。
政策依据 政策文件名称和文号。
核对对象信息 核对对象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核对编号。
核对说明 应包括数据内容和起止时间。
核对结果 根据实施办法提供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民家庭财产或居民家庭支出核对结果。
核对报告用途 指明仅用于某个核对项目,严禁用于其它用途。
核对机构确认信息 确认核对报告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7.2.4.3 核对报告编号设定规则
核对报告编号由24个字符组成。
24个字符的排列规则为:
第 XXXXXX XXXX XXXXXXX X X X 号
固定用字
6位行政区划代码
4位年度代码
7位流水号
1位业务标识符
1位性质标识符
1位份数标识符
固定用字
1)固定用字:核对报告编号必须以“第”开头,
并以“号”结束。
2)行政区划代码:出具核对报告的核对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3)年度代码:核对报告出具时间所在的公历年,
取公历年4位完整代码。
4)流水号:在一个公历年内,
按照核对报告出具的顺序依次生成的流水码,
每年1月1日0:00重新开始于0000001。
5)业务标识符:标记核对报告所属核对项目类型,
由1位字符组成,
取值范围为1-z。
6)性质标识符:标记核对报告的性质,
由1位英文字母组成。
F:针对一个核对家庭第一次出具的核对报告;
S:核对报告出现争议后,
针对一个核对家庭出具的复核核对报告;
T:复核核对报告再次出现争议后,
针对一个核对家庭出具的第二次复核核对报告。
7)份数标识符:如果一个核对家庭出具多份核对报告,
按照出具的顺序依次生成的流水码,
原则上一个家庭宜出具一份完整核对报告,
不宜将家庭成员分开出具核对报告。
0:一个家庭一份核对报告;
1-z:一个家庭的多份核对报告。
7.2.5 资料存档阶段
县级以及县级以上核对机构应该按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档案室,
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暂时没有条件的核对机构可以委托当地档案馆代为管理。
7.3 跨区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流程
7.3.1 工作流程
图1-8 跨区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流程
7.3.2 流程描述
表1-15 跨区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流程描述表
工作任务 工作主体 任务描述 备注
发送信息
查询请求 发出查询请求的
核对机构 本级核对机构可通过其他核对机构实现跨区域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查询。
1、本级核对机构可以向下级核对机构和直属上级核对机构发出信息查询请求;
2、支持辖区内建立地区间核对机构协调合作机制,
在满足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核对机构间可以相互发送信息查询请求;
3、在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查询时,
应向部级核对机构提出核对请求,
由部级核对机构反馈查询结果;
4、跨区域居民经济信息查询由于居民家庭授权、委托单位委托相关材料缺失、伪造而导致的责任问题,
由最初发送信息查询请求的核对机构承担。
接收信息
查询请求 接收到信息查询
请求的核对机构 接收来自其他核对机构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请求。
发送信息
查询请求 接收到信息查询
请求的核对机构 根据本级核对机构信息共享资源的建设情况,
将查询请求分别发送到信息共享单位或者其他核对机构。
接收信息
查询请求 信息共享单位 按照核对机构的要求查询数据。
上级核对机构
下级核对机构
信息查询
结果反馈 信息共享单位 将查询结果反馈核对机构。
上级核对机构
下级核对机构
接收信息
查询结果 接收到信息查询
请求的核对机构 接收查询结果
结果确认 接收到信息查询
请求的核对机构 1、对结果数据进行检查:
1)情况一:数据完整无误;
2)情况二:数据不完整;
3)情况三:结果数据与查询请求不一致。
2、处理方式:
1)情况一的处理方式:将数据结果反馈给提出查询请求的核对机构;
2)情况二的处理方式:联系数据提供单位,
查找数据不完整的原因,
如果确实无法查到该项数据,
则通知提出查询请求的核对机构并进行说明,
并进行反馈;
如果是数据提供单位遗漏该项查询,
则重新查询。
3)情况三的处理方式:重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出查询请求。
接收信息
查询结果 发出查询请求的
核对机构 接收来自其他核对机构反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
7.4 工作时限规范
各级核对机构应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1、工作时限应根据核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由核对机构与委托单位共同商定,
并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实施办法”中以工作条款的方式进行明确;
2、在核对机构内部,
每个核对项目的工作时限应分解至核对工作的每个环节,
并以制度方式进行明确;
3、在制定核对工作时限时,
应参考上级核对机构和政府行政办公时限要求,
本级核对机构核对工作办理时限最长不应超过上级核对机构以及政府行政办公规定的办理时限,
涉及到跨地区的经济状况核对,
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
4、核对机构发出“中止核对通知书”至委托单位发送“继续核对通知书”或者“终止核对通知书”的期间不应计入核对工作时限:
5、核对工作时限应作为核对机构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