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时间:2008-12-26 12:34 大 中 小
一、服务内容
地名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负责省内著名或跨市(州)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
负责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呈报工作;
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
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收集、整理、鉴定地名档案;
编制出版地名图书;
组织编制地名规划;
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划的政策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
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
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工作;
负责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工作。
界线管理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负责市、县(市、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工作;
负责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的审核呈报工作。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行政区域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
跨省、省内著名或跨市(州)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1、受理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标准的,
及时受理,
然后提出意见报审核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
不予受理,
退回申办单位,
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及举报渠道;
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
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2、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
对符合标准的,
签署同意的意见,
报分管副厅长;
对不符合标准的,
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退回受理人。
3、审定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
签署批准意见交区划地名处;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
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退回区划地名处。
4、告知、发文、归档
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申办单位: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
以厅(处)函形式告知不同意的意见、理由及相关权利、举报渠道,
并退回申办材料;
对审定人批准的,
制发批文(对需呈报国务院批准的,
以文件形式提出我厅的承办意见,
呈报省人民政府,
同时代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
并将申办材料归档。
(二)边界线争议处理
1、省界边界争议处理程序
按到省界发生边界争议的报告后,
立即向主管厅长和厅长汇报,
按照厅长或主管厅长的意见,
马上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态扩大,
并立即到争议现场进行调查,
提出协商处理意见,
向主管厅长和厅长汇报。
必要时要向省政府汇报。
然后积极与邻省(区)边界主管部门沟通,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的,
由两省(区)政府进一步协商解决。
两省区协商仍未达成协议的,
由两省(区)政府报国务院解决。
2、省内界线边界争议处理程序
省内界线发生边界争议,
立即向主管厅长报告,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态扩大。
并责成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各自报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