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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时间:2008-12-26 12:34      

  一、服务内容   地名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省内著名或跨市(州)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负责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呈报工作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鉴定地名档案编制出版地名图书组织编制地名规划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行政区划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划的政策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工作负责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工作   界线管理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市、县(市、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工作负责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的审核呈报工作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三、办事程序   (一)行政区域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跨省、省内著名或跨市(州)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1、受理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然后提出意见报审核人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单位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及举报渠道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   2、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召开处务会进行研究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3、审定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交区划地名处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区划地名处   4、告知、发文、归档   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申办单位: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以厅(处)函形式告知不同意的意见、理由及相关权利、举报渠道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制发批文(对需呈报国务院批准的以文件形式提出我厅的承办意见呈报省人民政府同时代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并将申办材料归档   (二)边界线争议处理   1、省界边界争议处理程序   按到省界发生边界争议的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厅长和厅长汇报按照厅长或主管厅长的意见马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到争议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协商处理意见向主管厅长和厅长汇报必要时要向省政府汇报然后积极与邻省(区)边界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的由两省(区)政府进一步协商解决两省区协商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两省(区)政府报国务院解决   2、省内界线边界争议处理程序   省内界线发生边界争议立即向主管厅长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责成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各自报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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