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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时间:2013-10-21 14:54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湘民办发〔20086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为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维护其健康权取得了较大成效但随着困难群众就医需求和资金总量的增加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的医疗救助政策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在总结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通过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更大限度地满足我省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

2、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3、突出重点、分类分层施救的原则

4、及时绩效的原则

5、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城市低保户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四、医疗救助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

1、资助方法按照分类资助办法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在农村重点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重点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通过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2、资助标准1)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减半或部分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2)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特补标准资助即在普补的基础上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再由各级财政特补10成年城市低保对象再由各级财政特补60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的规定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规定特殊慢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需要救助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各地群众患病和需求情况自行确定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需要救助的特大疾病病种由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各地群众患病和需求情况自行确定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三)住院医疗救助

在农村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073号)政策规定执行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人员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50%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20%15%的医疗救助转诊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按当地规定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在城市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不低于1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个人自付部分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住院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级医院承担

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

各县(市、区)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1、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2、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社会捐赠

4、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名单或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补资金由各级财政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城市医疗救助科目下达试点期间采取事先预拨资金、事后审核结算的办法先由财政部门将已经安排的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保的特补资金及时足额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拨付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再根据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人数进行结算

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垫付的日常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直接拨付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方式与办法由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需求提出支付计划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的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量的20%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是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怀着深厚的民本感情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民政部门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有关工作

(三)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市(州)要指导好县(市、区)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探索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

(四)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定推进各市(州)、县(市、区)区要结合当地实际2008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广泛宣传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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