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时间:2014-03-12 10:41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
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价综〔2011〕90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调队: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发〔2010〕40号、湘政发〔2010〕30号及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精神,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并以市州为单位上报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
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月通报各地联动机制实施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
并通过媒体、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落实。
(注:此文件是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联合发文)
附:
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
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并逐步得到改善,
根据国发[2010]40号、湘政发[2010]30号、国家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
短期波动、发放补贴;
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建立联动机制要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
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
完善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收入群体。
三、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连续3个月,
每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3%,
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前,
先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下同)。
(二)连续3个月,
每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回落到3%以内,
即停止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年以上(含一年),
应按正常程序,
参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应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自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之日起,
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按照国发[2010]40号、湘政发[2010]3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规定,
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和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及时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和物价上涨情况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办法及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
具体标准由市州或县市区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并逐步得到改善为原则,
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安排、资金结余和价格调节基金统筹解决。
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实施负总责,
并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二)物价部门:重点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
并根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发布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商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
会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价格临时补贴执行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通报各地联动机制实施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
并通过媒体、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
(三)民政部门:密切关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
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相关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
认真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关注下岗失业人员生活状况,
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
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
(五)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补贴资金,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六)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按月测算、编制,
并及时通过“湖南调查信息网”(www.hndc.gov.cn)发布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适当经费保障。
(七)统计部门: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七、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之前出台的《湖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