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时间:2014-03-12 14:28 大 中 小
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试点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
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有效缓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
按照民政部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决定从2011年8月起在湘潭市、长沙市天心区、岳阳市平江县、常德市石门县、娄底市冷水江市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立足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因地制宜、先行试点,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加强衔接、合力保障,
规范方案、合理救助及多渠道筹资的原则逐步推行。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实施方案,
在保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和确保广大困难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
优先选择几种在当地影响大、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特大疾病开展救助试点,
并随着基金总量的增加,
逐步扩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重特大疾病补偿范围有效衔接,
提高医疗保障能力。
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
总结经验、完善救助方案,
探索出符合我省实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救助范围、救助方式、资金筹集和监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二、试点病种选择
试点病种的选择和确定,
一是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文件规定,
优先将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先天性心脏病和急性白血病两类重大疾病纳入救助试点,
对农村儿童先心病治疗费用,
新农合负担80%,
医疗救助负担20%。
对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救助,
新农合负担70%,
医疗救助负担20%,
患儿家庭负担10%。
对0-14周岁城镇儿童先心病和急性白血病救助严格按照农村儿童先心病和急性白血病救助标准执行,
坚持同类病种同样标准和限额;
二是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巨大,
家庭难以负担的,
要明显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金封顶线;
三是选择在当地影响大,
且当地政府认可的其它地方性病种。
试点地区要简化并规范结算报销流程,
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救助对象范围及定点医院选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负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成员。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各试点市县在本省、市、县三级各选一至两家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作为重特大疾病救助定点医院,
并与之签定服务协议,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动态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是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经济负担的重大举措,
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
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均等化,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任务重,
难度大,
涉及面广,
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
根据湘潭座谈会议精神,
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
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政策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要会同当地卫生、财政、人保部门共同确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范围、救助标准、报销结算办法和流程,
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质量监督和协调机制。
原则上各试点单位在8月底前要出台政策,
9月份正式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三)要注重加强制度和工作衔接。
一是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等相关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是要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与原有政策之间的衔接;
三是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与社会慈善的信息沟通,
使慈善机构及时掌握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
以便有针对性开展慈善援助。
四是注重信息反馈,
试点地区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
每月要以书面或简报的形式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便于工作交流和指导。
(四)要加强经费保障。
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
并确保试点工作开展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省里在分配2011年医疗救助资金时,
对试点地区将给予重点倾斜。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