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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时间:2014-03-12 10:43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制度的通知   湘民发〔2014〕2号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重要意义   城乡低保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的托底性、制度性安排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提高救助管理水平、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使低保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湖南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从2014年起城市低保指导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3%确定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按当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的50%确定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确定还应结合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综合确定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14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330元/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165元/月   (二)规范制定市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各地在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发布后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财力状况并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后的市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三)规范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分配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制定后省级补助资金将以指导标准为基础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向武陵山、罗霄山脉片区及国扶、省扶县倾斜各地城乡低保标准高出全省指导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四)建立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发布机制从2014年起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每年1月公布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颁布后1个月内制定公布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增强以法治方式推进低保制度建设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责任意识把科学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保城乡低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准确认定对象各地要切实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保障范围防止错保、漏保、骗保现象发生低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定期开展复核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三)完善核查机制各地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成立核对工作机构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加强核查监管和相互衔接确保低保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强化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及时足额发放使宝贵的低保资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骗取、挪用、侵占低保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骗保、闹保、赖保”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确保困难群众得到低保救助的温暖和关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0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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