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时间:2014-03-12 10:43 大 中 小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制度的通知
湘民发〔2014〕2号
各市州、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完善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
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决定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重要意义
城乡低保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的托底性、制度性安排。
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是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提高救助管理水平、推进以法治方式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一项重要举措。
不仅有利于提高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而且有利于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
使低保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
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该项制度的重要性,
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湖南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高度出发,
切实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从2014年起,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3%确定;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按当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的50%确定。
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确定还应结合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综合确定,
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经省政府同意,
确定2014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330元/月,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165元/月。
(二)规范制定市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
各地在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发布后,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财力状况,
并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调整后的市州、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三)规范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分配。
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制定后,
省级补助资金将以指导标准为基础,
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并向武陵山、罗霄山脉片区及国扶、省扶县倾斜。
各地城乡低保标准高出全省指导标准部分,
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实现“应保尽保”。
(四)建立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发布机制。
从2014年起,
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
每年1月公布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
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颁布后1个月内制定公布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并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分别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增强以法治方式推进低保制度建设,
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责任意识,
把科学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科学制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确保城乡低保制度落实到位。
(二)准确认定对象。
各地要切实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
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严禁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防止错保、漏保、骗保现象发生。
低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动态管理,
分类定期开展复核,
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三)完善核查机制。
各地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加快成立核对工作机构,
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加强核查监管和相互衔接,
确保低保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四)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强化城乡低保资金管理,
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及时足额发放,
使宝贵的低保资金真正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
骗取、挪用、侵占低保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肃查处,
决不姑息;
对“骗保、闹保、赖保”等行为,
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
确保困难群众得到低保救助的温暖和关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0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