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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社会救助  时间:2014-10-29 09:26      

    国发〔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年来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地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中央财政对地方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五、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2014年底前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国家选择有特点、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救急难”工作综合试点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经验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4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湖南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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