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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字〔2021〕第1号)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时间:2021-02-24 10: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民罚字〔2021〕第1号

当事人:湖南省安文化研究会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长房天翼城三栋天福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志兰  

我厅于2020年6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19年4月24日与常州法纳尔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法律咨询维权协议》,超越章程业务范围提供企业法律咨询维权服务,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你(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大量现金支付、大额坐支现金等现象,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我厅于2021年2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既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我厅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湖南省安文化研究会停止活动6个月,责令进行整改。 

2、责令湖南省安文化研究会撤换会长。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1年2月24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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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字〔2021〕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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