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民罚告〔2021〕第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民罚告〔2021〕第1号
湖南省安文化研究会: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4月24日与常州法钠尔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法律咨询维权协议》,超越章程业务范围提供企业法律咨询维权服务,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你(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大量现金支付、大额坐支现金等现象,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湖南省安文化研究会停止活动6个月,责令进行整改。
2、责令撤换会长。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不提出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湖南省民政厅
2021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