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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2010-03-01 15: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农民进入市场重要组织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运而生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一组织形式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促进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反复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当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

                                         民政部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广大农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类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这种新型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一出现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和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实践证明这类组织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经济效益抵御市场风险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及时对其进行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是民政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也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大胆探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为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其在我国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 简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目前各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尚不够成熟大部分协会人员少、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三)登记条件: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0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适当简化程序具备成立条件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区域内的协会可免于公告

        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要明确登记范围区分不同组织的性质坚持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目的对公司、合作社等企业性组织不宜作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要鼓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根据民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兴办经济实体要注意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要坚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各级民政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发展工作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要集中精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宣传工作发挥其示范作用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整体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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