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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2010-04-01 13:37      

  (民社发【1995】14号 1995年7月10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反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社会团体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社会团体所办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根据投资来源依法核定 
  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处理登记注册后必须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社会团体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六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九、社会团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财务的管理与监督上述企业和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所从属的社会团体及有关方面的财务监督 
  十、本通知由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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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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