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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2010-04-01 15: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各类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和办法合理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遵守会费标准备案制度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总的来看《通知》确定了会员直接参与制定会费标准的有关办法缓解了长期困扰社会团体的经费短缺问题满足了不同社会团体需求健全了社会团体民主管理机制促进了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服务会员、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的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履行会费标准备案手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违反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等问题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指出督促改正对构成违纪违法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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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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