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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4-01 13:36      

(民社函【1992】11号 1992年1年14日发布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及各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各级政府落实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均应进行社会团体登记。但是,根据我国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及村、城市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决定: 
  一、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可在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履行登记时,由县级计划生育协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不再另行登记。如果条件完备,本身要求作为独立社团申请登记的,其所在县(区)民政局应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二、村、城市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可直接在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开展活动,不须进行社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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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乡(镇)、城市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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