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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2010-04-01 14: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外方投入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均可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根据《条例》规定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便研究解决 
  民 政 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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