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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2010-04-01 14:35      

(民办函[1999]130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干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15号 1999年11月30日) 民政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19号)的规定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一百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四十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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