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无障碍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无障碍浏览|

首页>业务>社会组织>政策文件和通知公告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2010-04-01 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0号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学举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第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审计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证明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应当有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应当有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况以及基金会换届的会议纪要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况等
   第五条 年度检查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有关人员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
   第七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一)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三)具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五)违反《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九条 通过年度检查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 完成年度检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voice class="Voice-Voicer-Pointer-Label">404 Not Found</voice>

404 Not Found


nginx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920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