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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时间:2010-04-01 14:09      

  (民办函【1999】28号 1999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经我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基金会基金增值部分税收政策问题专门发文明确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转发给你们望了解和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号 1999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确定基金会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信息来源:湖南民间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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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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