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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农民用水户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民民发〔2005〕31号
(2005年4月10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03〕148号文件)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现就农民用水户协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用水户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灌溉工程是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些量大面广的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管好用好这些基础设施,近年来我省大中型灌区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相继组建了许多农民用水户协会,为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农民用水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农民农业灌溉用水合作组织,直接面向农民,服务于农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水事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实践表明,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和发展有利于用水户参与管理和民主决策权的发挥;有利于管好水利工程设施:有利于减轻用水户水费负担,改善基层党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因此,积极培育、扶持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对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登记的范围和程序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农民用水户协会登记前的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是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具体业务指导。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活动范围原则上按水文边界划分,其活动区域在同一县(区)境内的,在本县审查登记;其活动区域跨县(区)的。在协会主体所在县审查登记。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名称原则上应以“XX县(市、区)××乡(镇)××、灌区××渠农民用水户协会”命名。
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应按照民政部民发〔2003〕14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湘民民发〔2004〕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适当放宽登记的条件。
农民用水户协会活动资金按不低于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000元的标准执行,协会可凭开户银行的有效资金凭证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时,减免收费,免于公告。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
各级民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发展工作。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对组.织健全、活动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广泛宣传,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