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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

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时间:2016-04-18 12:09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年3月16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为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院长、校长等) 前款规定的人员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第五条 对同一案件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告知社会组织约谈时间、地点、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第九条 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 对作出整改承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约谈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

信息来源:湖南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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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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