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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时间:2017-03-09 08:48      

  湘民函〔201715

  

省本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接受年度检查现将2016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对象和时间

  (一)凡在2016630日前经我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都应接受2016年年度检查

  (二)免检对象:按照《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凡在2015年度省本级社团等级评估中获得5A级的可免2016年检查以上获得免检的社团在免检年度内只需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加盖本团体公章并在年检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三)年检时间为201731日至531

  二、年检的方式和步骤

  (一)年检初审各社团、民非单位可登录“湖南民政”→“业务”→“社会组织”栏目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填报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2017531日前报送我厅年检我厅还将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在我厅直接登记的社团、民非单位不需初审直接报送我厅年检

  为提高年检效率所属社团、民非单位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与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协商确定时间、地点开展集中联合年检工作

  (二)出具结论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社团、民非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身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或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有关最低标准规定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15、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没有按规定经过审批在社会组织中担(兼)任负责人职务或领取报酬的

  1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又未经相关表决和批准的

  17、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年检报告书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20、参加第一批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于自身因素未按规定完成脱钩手续的

  21、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年检的

  (三)发布公告年检结束后我厅将在有关媒体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行政处罚年检不合格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对一般性问题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团需报送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二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党组织成立批复或者成立党组织的申请两者必须有其一

  4、登记证书副本

  (二)民非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二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党组织成立批复或者成立党组织的申请两者必须有其一

  4、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要求

  (一)所提交材料确保真实合法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接受年度检查是社团和民非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参检社团和民非单位应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年检方式和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531日前由秘书长等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向我厅递交2016年年度检查资料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业务主管单位 “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本次年检工作的方式、步骤、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所属的社团和民非单位与我厅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通过年检工作促进各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作用

  五、年检联系方式

  年检联系人:

  社团:龙吉士:0731-84502221(省民政厅二办709室)

      张文信:0731-84502031(省民政厅二办706室)

      邓 庆、欧策:0731-84502319(省民政厅二办708室)

  民非单位:李魅荻:0731-84502223(省民政厅二办705室)

  联系地址:长沙市东风路276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邮编:410003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湖南省民政厅 

  201738日 


2017 社团年检报告书.doc
2017 年检通知.doc

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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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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