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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2-26 09:36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630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5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2026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20265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纸质材料报送至省民政厅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2026531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年检纸质材料

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省民政厅将不再接收材料,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材料要求

(一)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2026225日起,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系统(https://113.246.57.67:10100/hnshzz_wt/template/homeShzz.html),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选中年检年份为2025年的年检通知,点击右上角“填写年检信息”进行填报,同时在附件中下载并填报《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情况表》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统计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和相关表格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二)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原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省民政厅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年检结论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省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年检结论9月底前在省民政厅官网公布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未按期完成整改虚假填报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62025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规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7、设立分支机构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02025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1、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开展、参与涉黑涉恶、非法集资、洗钱、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经劝告后仍不改正的;

2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写,按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出具初审结论,督促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检材料。

六、咨询方式

(一)内容填报业务咨询:0731-84502036,84502214

(二)网上填报技术咨询15111378466

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湖南省民政厅二办公楼7

湖南省民政厅

202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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