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民罚〔2026〕第21号)
湖南省民政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民罚〔2026〕第21号
当事人:湖南省用电设备设施商会
住 所:长沙市新建西路219号美寓明城1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00005932682042
法定代表人:应李斌
我厅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2024年-2025年未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
2、2023年度-2024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我厅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申辩,我厅不予采纳。经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厅主要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我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