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时间:2019-06-28 18:15 大 中 小
关于在全省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
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湘民发〔2013〕28号)
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形势,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截止2011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95.21万,占常住人口的15.09%。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老年人养老、医疗、康复、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越来越突出,养老服务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是,由于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时间短、职业待遇不高等原因,存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数量少、不稳定、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养老服务体系现状,为了缓解养老服务的社会需求急剧增加与从业人员数量少、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的矛盾,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推进养老事业发展为宗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试点示范的工作机制,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
(三)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向城乡具有初中以上或相当学历的各类求职人员开展养老服务就业培训,引导其从事养老服务业。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吸纳其到养老服务机构工作。鼓励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为发展养老服务业储备人才。从2013年开始,对现有和新进养老服务机构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学历证书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争取到2015年,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大力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工作
从2013年开始,全省各级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力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养老护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选择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技能培训试点工作,并承担全省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托现有资质较好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鼓励大中型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工作。
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及培训教材,编制教学大纲,按规定学时对学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理论培训,并进行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技能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其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应安排学员到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习。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把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养老服务职业培训成果的主要方式,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管理,确保养老服务职业培训的质量。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具备养老服务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中开展,对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直选择具备相关条件的机构设立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选择和建设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逐步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争取到2015年实现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
(二)申报条件及鉴定内容和方式。对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的申报条件和鉴定内容按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相应等级的规定执行。鉴定考核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智能化机考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均实行百分制,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申报职业资格二级以上的,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建立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制度,鼓励和引导职工重视养老服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拓宽职业上升通道。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新进养老护理人员须经养老服务职业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对象,在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做好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科学统筹制定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列入当地职业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统筹指导工作,按照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地区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对符合就业资金使用范围的培训、鉴定按规定给予补贴。通过福彩公益金安排、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职业培训和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性工作,建立起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长效机制。
(三)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努力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在开展培训鉴定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原则上每两年联合举办一届“全省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各市州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逐步形成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制度。
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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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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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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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2日
关于转发民政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
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民发〔2014〕40号)
各市州民政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
现将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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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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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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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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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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