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老龄办发〔2013〕9号)
各市州老龄办: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已经纳入湖南省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指标体系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国家从2014年开始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进行统计监测。省委省政府已从今年底启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统计监测工作,并于明年初发布2013年统计监测结果,今后将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对县市区进行奖惩。为做好年度统计监测工作,省老龄委和省民政厅正在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厅领导的批示,全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工作由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履行好统计监测职责,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和“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说明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但不包括政府发放的养老金、低保金、高龄津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等。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城乡65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指老年人家庭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2)失能半失能,指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完成“有些困难”,视为半失能;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3)65岁及以上。集中供养的65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属于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已覆盖的目标人群,统计在应补贴对象和已覆盖目标人群之中。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是指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获得政府补贴的比重。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已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人数÷应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人口总数×100%。
二、目标任务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在《湖南省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指标体系》中属于社会保障发展水平考评指标,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指标权重在一类、二类地区为4%,在三类地区为5%。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老年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50号)要求,到2015年覆盖目标人群50%以上,2015年后的目标值要求大于50%,具体数值根据发展情况再商有关部门确定。
据初步统计,2013年全省已有65个县市区启动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但普遍覆盖率较低,补贴标准不高。按照省政府要求,2014年全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人群要达到40%。为此,全省所有县市区2014年都要启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三、补贴标准及范围
(一)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2014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含20元)。
(二)已启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县市区,2014年要继续扩大补贴对象覆盖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未启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县市区要抓紧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可以遵循窄范围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的原则,补贴范围可以先从80岁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步向65
岁以上老年人扩大,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20元逐步提高。
(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县市区都要逐年扩大覆盖
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直到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
四、当前主要工作
(一)摸清底数。以县市区为单位,抓紧统计本地区同时符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三个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数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补贴范围人数。
(二)测算金额。各县市区根据自行确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迅速测算本地2014年需要投入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三)抓紧汇报。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本地2014年基本养老服务应补贴人数及所需资金等情况,研究制定本地补贴范围和标准的方案,推动地方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纳入2014年财政预算。
请各市州老龄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老龄办,并于2014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县市区符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数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的补贴范围人数及地方补贴标准上报省老龄办。2013年已启动补贴工作的县市区同时将2013年已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范围和补贴标准及老年人数上报省老龄办。
联 系 人:高 鹏
联系方式:84530599(传)
湖南省老龄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县市区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
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
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民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委、民政局:
现将《湖南省县市区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对照监测指标,统计本地2013年度的初步监测结果,并由各市州统一汇总于2014年1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基政处和省老龄办。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1月7日
湖南省县市区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
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工作
方 案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湖南省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办法》(湘康〔2013〕4号)要求,从2014年起,全省民政部门负责对《湖南省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指标体系》中的“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二项指标进行统计监测;全省老龄部门负责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指标进行统计监测。为加强统计监测,落实推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面实现指标目标值,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标解释
(一)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
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由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和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两项指标合成,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保障措施五个方面细化设置监测指标。要求到2020年,实现目标值均为大于或等于90%,即所辖90%以上的城镇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达到依法自治的标准。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在《湖南省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指标体系》中,考核权重为4分,两项指标各占2分。
(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但不包括政府发放的养老金、低保金、高龄津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等。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城乡65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65岁及以上。(2)家庭经济困难,指老年人家庭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3)失能半失能,指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完成“有些困难”,视为半失能。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失能。集中供养的65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属于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已覆盖的目标人群,统计在应补贴对象和已覆盖目标人群之中。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是指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获得政府补贴的比重。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已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人数÷应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人口总数×100%。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在《湖南省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指标体系》中属于社会保障发展水平考评指标,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指标权重在一类、二类地区为4%,在三类地区为5%。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老年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50号)要求,到2015年覆盖目标人群50%以上,2015年后的目标值要求大于50%,具体数值根据发展情况再商有关部门确定。
二、监测办法
根据《湖南省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监测指标(试行)》(附件1)和《湖南省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监测指标(试行)》(附件2),对所辖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和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进行评分,两项指标满分各为100分。2014年得分70分以上,2015年得分75分以上,2016年得分80分以上,2017年得分85分以上,2018年得分90分以上,2019年得分95分以上的为达标村、居委会。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和指标计分,依据达标村、居委会的数量进行计算。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度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年度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个数÷城镇居委会总数×100%,年度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年度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个数÷村委会总数×100%;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指标计分的计算公式为:年度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指标计分=年度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90%×2分,年度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指标计分=年度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90%×2分。结果高于2分的以2分计分。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指标计分为两种情况:一、二类县市区,指标计分=年度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目标值×4分×50%。指标得分如超过2分,以2分计;三类县市区,指标计分=年度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目标值×5分×50%。指标得分如超过2.5分,以2.5分计。
三、年报时间安排及核查办法
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两项指标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均为年报形式报送数据。
(一)年报时间安排。每年11月份,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部署本地年度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的统计工作,各乡镇(街道)根据《湖南省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监测指标(试行)》和《湖南省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监测指标(试行)》,对所辖村居委会依法自治程度进行评分,上报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核实、汇总填写本地本年度城乡居民依法自治年报表(附件3),于12月20日前将年报统计情况和工作情况上报市州民政局;12月底前,各市州民政局核查后,汇总填报本地本年度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年报表(附件4),连同工作情况一并上报省民政厅基政处。
每年12月,各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有关资料,抽查核实有关数据,填写本地区年度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附件5)。于12月20日前,将统计资料和工作情况上报市州老龄办。各市州老龄办负责核查县市区上报情况,汇总填报本地区各县市区年度有关数据,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统计资料和工作情况一并上报省老龄办。
(二)核查办法。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核查制度,以随机抽查为主,明确抽查比例,按照抽查结果相应核减达标率。
1.关于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的核查。乡镇负责对本辖区所有村、居委会进行达标评分。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全部乡镇街道的80%以上上报为达标的居委会、10%以上上报为达标的村委会进行抽查;市州民政局要对所辖全部县市区30%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并对被抽查的乡镇街道10%以上上报为达标的居委会、3%以上上报为达标的村委会进行抽查。省民政厅对各市州进行抽查,原则上要求每个市州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被抽查的县市区至少抽查4个上报为达标的居委会、6个达标的村委会。
上报为达标的村居委会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计入未达标村居委会数,并相应重新计算达标率。
2.关于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的核查。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每年要抽查10%乡镇街道、2%村居委会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台帐资料(包括财政投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原始凭据、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获取政府补贴的原始凭据等资料);市州老龄办每年要抽查3%乡镇街道、0.3%村居委会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台帐资料(包括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文件、财政投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原始凭据、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获取政府补贴的原始凭据等资料);省老龄办对各市州进行抽查,原则上每个市州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4个乡镇街道、8个村居委会。
抽查结果与上报数据不相符的,以实际抽查情况为准,并重新统计被抽查县市区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数据不实等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是对县市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情况进行统计监测的重要内容,也是省委、省政府交付民政和老龄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组织开展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监管和统计监测工作。
(二)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部门要按照“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措施,确保统计监测采集信息客观真实、数据处理准确可靠,并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基础数据和资料,加强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县级统计监测是本项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部门除对口上级民政局、老龄部门开展监测工作之外,要积极配合和主动协调当地全面小康办和统计部门,做到年报数据口径一致。各市州、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的统计监测数据除会商同级全面小康办、统计部门和上报上级民政部门之外,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三)立足监测,推动工作。各级民政和老龄部门要以开展监测统计工作为抓手,科学制定到2020年全面落实指标要求的工作计划,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整合部门资源、加大财政投入等,切实解决城乡居民依法自治和基本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真正发挥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作用。
附件1:
湖南省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监测指标(试行)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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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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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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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办法
(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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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选举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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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按期完成居委会换届选举(5分);居委会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等配置完整(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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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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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未完成的,或组织结构配备不齐全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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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现违法违规换届选举问题,群众上访依法得到处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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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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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出现一起换届选举违法违规案件扣2分;或每出现一起群众上访案件未依法办结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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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决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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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和驻区单位共驻共建机制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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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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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缺一项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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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居民代表会议或议事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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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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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少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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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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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有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自治公约,无违法违规内容和拒不纠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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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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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的扣5分;存在违法违规内容且拒不纠正的,扣3分。
|
居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居民办事程序、服务流程规范便捷。居委会集体资产维护良好,社区环境整洁卫生。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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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落实情况,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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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个以上社区服务组织、2个以上志愿服务项目,社区注册志愿者人数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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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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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少一项扣2分;每少一个社区组织或志愿服务项目扣1分,注册志愿者人数不达标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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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监督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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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委会成员和其他社区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民主评议(5分)。对社区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公开(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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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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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的,不得分;开展了工作,但每反映出现一例违规情况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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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居务公开,未发生因居务不公开群众到街道(乡镇)以上有关部门上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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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务不公开的,不得分;虽居务公开,但每发现一例上访案件未依法办结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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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措施
(40)
|
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居民自治工作纳入对县直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工)委、政府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工作绩效考核内容(5分),出台社区干部选拔、培训、考核等激励政策(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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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落实的,其辖区内的所有居委会均不得分。
|
居委会主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及县以上集中培训(3分),其他班子成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街道(乡镇)及以上集中培训(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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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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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的,其辖区内的所有居委会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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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资助社区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为老年人、孤儿、残疾人、问题青少年等特殊人群服务的政策(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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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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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的,其辖区内的所有居委会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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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补助市(州)中心城区社区年运转经费达到40万元以上、县市城区社区达到25万元以上、乡镇社区达到15万元以上(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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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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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落实情况,每少一万元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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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5分),有“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和居民室内活动、议事场所(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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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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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未达标的,不得分;第二项未达标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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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监测指标(试行)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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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分办法
(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
民主
选举
(15)
|
依法按期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5分);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等配备齐全(5分)。
|
10
|
换届选举未完成,或组织结构配备不齐全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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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现重大选举违法违规案件,群众到乡镇街道以上有关部门反映换届选举的信访案件依法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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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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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出现一起换届选举违法违规案件扣3分,或每出现一起群众上访案件未依法办结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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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决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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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5分)、村务重大事项相关议事协商制度建立健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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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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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缺一项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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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者每年召开四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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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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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少一次会议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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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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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制订有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没有违法违规内容和拒不纠正的现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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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制订的,不得分;存在违法违规内容且拒不纠正的,扣3分。
|
村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村民办事服务程序、流程规范便捷。村集体资产、资源维护良好,村庄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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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落实情况,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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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社区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达到5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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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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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少一个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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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监督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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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依法出台村务公开目录(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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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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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的,其辖区内所有村委会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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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未发生因村务不公开群众到乡镇街道以上有关部门上访案件(5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5分)。对村委会成员和其他从事村务工作人员每年开展一次以上民主评议(5分)。对村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公开(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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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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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不得分。村务不公开的,不得分;虽村务公开,但每出现一例上访案件未依法办结的扣1分。民主评议、财务审计未落实的,不得分;开展了工作,但每出现一例违规情况扣2分。
|
保障
措施
(30)
|
县市区党委、政府将村民自治达标工作纳入对县直有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内容(5分);出台村干部选聘、培训、考核等激励政策(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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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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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的,其辖区内所有村委会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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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县及县以上集中培训(3分),其他班子成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乡镇街道及以上集中培训(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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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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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的,其辖区内所有村委会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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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资助村级组织实施养老、扶孤、助残、助学等专项服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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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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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的,其辖区内所有村委会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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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4分)。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年均保障经费10万元以上(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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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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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未达标酌情扣分;第二项每少1万元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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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年度城乡居民依法自治年报表
填报单位:××县市区民政局(公章):
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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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委会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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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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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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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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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
依法自治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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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4:
××××年度城乡居民依法自治年报表
填报单位:××市州民政局(公章):
县市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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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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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委会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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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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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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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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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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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5:
______年度市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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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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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人口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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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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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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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发放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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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基本养老服务
补贴的政策文件
(文件名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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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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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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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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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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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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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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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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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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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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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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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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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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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老龄办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建立湖南省基本养老服务
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湘老龄发〔2014〕3号
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委、民政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50号)和《湖南省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办法》(湘康〔2013〕4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机能衰退需要他人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4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直到2020年,逐步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依托,构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积极推进,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范围与任务
2020年前,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的目标人群是县市区城乡户籍人口中65岁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补贴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年龄65岁及以上;
(2)低保对象;
(3)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老年人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了”,视为部分失能;有五项及以上指标“做不了”视为完全失能。
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区2014年和2015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不得低于40%和50%。在保证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保障重点、适度普惠、窄范围起步、逐步扩面(如在低保对象中,选择年龄从高龄逐步向所有65岁以上老人覆盖,身体状况选择从完全失能逐步向部分失能老人覆盖)的办法,科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范围,具体补贴条件由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是否需要同时提交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身体状况诊断证明)。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经审查(含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根据其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分别由养老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死亡的对象,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五、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额度要坚持保基本、低标准起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补贴对象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财力、当地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的服务价格等实际情况,以及补贴对象的失能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2014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元(含20元)。
鼓励和提倡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快步先行,各县市区应当逐步建立提高补贴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六、补贴方式
为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服务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
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其所入住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老年协会等组织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或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七、服务要求
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适当方式遴选为补贴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或服务企业、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并与最终选择的服务实施方签订内容具体、要求明确、责任清晰的购买服务协议。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按购买服务协议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或符合由服务实施方制定,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可的养老服务规范。服务实施方要建立健全相关养老服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都应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补贴对象享受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八、资金保障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出服务补贴额年度指导标准,下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年度考核指标,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服务补贴额年度指导标准和覆盖率考核指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年度补贴等次、标准和年度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目标值,测算需要投入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和开展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统计监测、建立相关台账和数据库等工作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为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和老年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给予适当的运营补贴。
九、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要建立并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补贴对象及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要建立有政府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实施方和补贴对象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服务质量评价评估机制和服务实施方退出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和测评。对服务质量补贴对象满意度不高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服务实施方及时改进,问题严重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要按照《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市区城乡居民依法自治达标率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4〕1号)要求,认真核查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统计监测数据。加强基础性工作,要以县市区和市州为单位,积极建立包含补贴对象信息、服务实施方信息等内容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和相应的管理平台,以利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台账资料(包括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会议纪要、文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申请、核查、审批材料;财政投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原始凭据;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享受政府补贴的原始凭据等资料);市州和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要按湘民发〔2014〕1号文件要求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及时填报本地年度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将按规定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台账资料不全、数据作假不实、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在全省通报批评。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
1.县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
2.市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汇总表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5月8日
湖南省关于建立健全基本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湘财社〔2015〕2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决定在全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二)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实施全省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和措施等。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动态管理。采取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补贴对象有进有出。
二、主要目标
2015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15年底,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50%以上;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最终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三、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即低保、五保对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即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标准。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自然增长机制。
(三)补贴方式。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参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湘财社〔2015〕2号)执行。
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服务的,其补贴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或老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补贴对象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局、老龄办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及对补贴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结果、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补贴对象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入户调查情况等材料和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个人及家庭变化情况,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定期报告机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根据其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分别由养老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末的后5日向县级民政局、老龄办上报本季度的异动情况。
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定期开展核查,经核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财政、老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设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政策效果。
(二)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补贴对象、等次和标准;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服务提供方退出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的跟踪检查和测评;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统计监测、评估等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将通过调整现有专项资金和福利彩票资金分配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贴。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管理平台和台账资料,民政、老龄部门要核查有关资料和数据,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认真做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统计监测数据。
(五)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
(湘民发〔2017〕1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的工作部署,以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最迫切需求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和生病期间有人照料,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适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模式,把救助供养的重点逐步转移到照料护理工作上来,把机构建设重点转向照料护理区和护理床位建设上来,不断落实、完善和创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机制,确保实现《湖南省 “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特困人员自主选择供养形式,鼓励和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自主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要实行托底集中供养。
坚持适度保障、标准合理。科学合理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和照料护理区建设标准,做到照料护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困人员需求基本适应,与救助供养制度相匹配,实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统筹管理、明确责任。按照统筹发展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要求,对城乡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统筹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市县政府兜底负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确保照料护理工作落实到位。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照料护理区建设管理和开展照料护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要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依据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关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挡。各地可通过县乡村共同组织认定、委托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等方式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和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但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各市州依据上述要求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照料护理标准,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二)统筹使用照料护理资金。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统一为辖区内特困人员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购买日常照料护理社会化服务。照料护理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一般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照料护理人员,不得将照料护理资金拨付给村(居)委会发放,更不能委托村(居)委会干部个人发放。
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购买日常照料护理的资金统一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可以用于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为其确定一名照料护理人员,负责日常照料护理工作。对于全自理的,为其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后,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资金;对于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和村(居)委会出具的照料护理人员服务评价意见,社会化发放照料护理人员工资。
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中患精神病、传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要上浮一定比例。原则上中央和省级补助的照料护理资金人均上浮20%。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妥善安排患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人员的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三)加强照料护理设施建设。
“十三五”期间,各地要分期分批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内开展照料护理区建设。2017年,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新增或改造护理床位6000张以上,各县市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30%,确保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有条件的地方,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开展为农村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有偿或低偿供养服务。
照料护理区的建设,要立足于现有机构的改扩建和设施改造,立足于消化现有机构的空余床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建设专门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机构。要规范设置照料护理区,照料护理区需单独设置在供养服务机构的一个区域内,设有护理人员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房间内设施设备需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生活需求进行配备,有呼叫系统、监控系统、电动多功能医疗床、轮椅、拐杖、增高坐便器、坐便器助力扶手、移位车等,无障碍设施改造、消防设备要符合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要求。
省厅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并申报开展照料护理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照料护理服务标准制定。对制定有推广价值的照料护理区建设标准和日常照料护理服务标准的地方,通过“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
(四)规范签订照料护理协议。
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原则上按不低于1:6和1:3的比例为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照料护理人员。各地应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照料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照料护理人员、特困人员4方签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3方签订。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和照料护理人员履行协议情况,并以此作为支付照料护理人员工资和人员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加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区建设,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县级民政部门行业指导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全面落实院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要经常性的深入开展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整改责任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实现标本兼治。要密切关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情绪不稳定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有效杜绝安全隐患。
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和设立养老行政许可,明确机构性质和法人资格,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转费用,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符合养老行政许可要求。到2020年,全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和设立养老行政许可率全部要达到100%。
(六)积极探索社会化改革。
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开展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实现机构转型升级。从2018年起,省厅不再统筹安排新建和改扩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项目建设;不再将新增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原则上只考核护理床位数指标,护理床位既可是新建床位,也可是改造的床位;省厅将集中资金用于支持护理床位建设。
要争取当地政府出台优惠政策,运用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为主的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安排一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别是照料护理工作。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管理,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高专业化水平。在实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时,必须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切实履行供养机构托底保障职责。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精准认定特困人员和对其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购买了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保险的,要加强对保险公司赔付情况的跟踪和监督;要不定期对照料护理人员服务情况进行督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和帮助本辖区内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好照料护理区;到2020年原则上要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全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为其明确好照料护理人员,并及时了解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服务情况。村(居)委会要配合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服务情况,为发放照料护理资金提供有效依据。
(二)广泛筹集资金。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每年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预算安排。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据照料护理标准和人员情况,做好资金需求测算。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市、县财政兜底保障。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将重点向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多、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本级福彩公益金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特别是照料护理区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占比逐年提高。各级补助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要重点向经济困难地区和建有照料护理区、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多的供养机构倾斜。各地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地要组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切实将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要组织照料护理人员,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明确照料护理工作内容和要求,掌握专业服务知识,提升照料护理水平。
(四)强化检查考核。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厅将对各地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情况特别是照料护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从2017年起,省民政厅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区建设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作为对各地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指标。市州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落到实处。
湖南省民政厅
2017年3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
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民发〔2018〕3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老龄办: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摸底并定期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市县级层面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同时,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更新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
二、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老年人,家庭内部应确定至少1名赡养义务人在家照料。
三、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基础保障作用。做好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组织邻里乡亲、村民小组和老年组织等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定期探访,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重点帮扶有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重点对象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孝子贤媳”、“孝亲敬老”家庭评选活动。对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村(居)委员会和相关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和道德谴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推动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和规范发展,把具备资质的农村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承接主体,探索“农村老年协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模式。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农村留守老年人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探索在有条件的乡村建设慈善超市。以“福泽潇湘”系列公益活动为龙头,带动开展关爱“三留守”人员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项目,依托社工站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加快孵化专业化为老社会服务机构,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
五、加大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及时提供精准服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年人免费配发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年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区域性(中心)农村特困人员服务机构建设和农村特困人员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区改造,继续推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微养老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老年学校、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七、积极加大资源支持力度。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农村敬老院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
八、健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农村留守老年人经济收入、赡养、健康等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农村留守老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除隐患、实施关爱救助,要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合理信访诉求,对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农村留守老年人要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统一指挥、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台促进乡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等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社会福利体系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纳入我省农村“幸福社区”示范创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出台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回乡投资兴业。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牵头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为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农村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壮大农村老年协会,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权益,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各地要以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制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2018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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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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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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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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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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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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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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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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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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