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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责任清单(一)

  时间:2015-03-10 10:09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2

负责省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省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对省本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省本级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登记备案

同上

省本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活动事前报告、审核、备案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

组织开展省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9号)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对省本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244号)

参与推进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创制改革工作

拟订、提出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建议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

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检、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项目

 

监督社会组织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会同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体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与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社会组织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社会组织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目申报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

提出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工作建议

指导开展社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

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

 

参与湖南省域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34)(国安委[2014]1号文件)

对省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监督管理

经授权开展对在省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52)

指导下级民管部门工作

指导地市、县市区各级民管部门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

3

拟订优抚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组织拟订全省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省做好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填发《烈士证明书》和烈士褒扬金的核拨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保护

审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伤残等级

组织拟订优抚对象医疗和住房保障政策

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

4

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集中供养和短期疗养服务

健康检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1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康复训练、健康指导

精神慰藉、生活照料

文体活动

开展由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由医院承担的医疗轮养和医疗巡诊活动

医疗轮养

医疗巡诊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公务员、人民警察伤残等级医学鉴定

1-10级伤残等级医学鉴定

在做好优抚对象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医疗机构职责

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

5

为残疾军人提供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具配置及康复服务

为伤残军人按实际情况装配或配发合适的由省厅审核确认的康复辅具,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及售后服务。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湘民发〔201317号)

制作好《湖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具台帐》。

开展系列彩票公益金助残活动

根据相关文件拟定彩票公益金助残方案。

《关于开展2011年福彩公益金免费资助贫困家庭残疾人安装假肢及矫形器活动的通知》(湘民办函〔2011115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资助特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及矫形器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函〔201235号);《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资助特困家庭肢残人员装配假肢及矫形器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函〔20143号)

对申请资助人员进行初审及技术论证后上报民政厅或财政厅审核,并在当地民政局或相关媒体公示。

为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量身订作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具,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及售后服务。

制作好《湖南省彩票公益金助残装配台帐》。

提供社会残疾人假肢、矫形器轮椅等康复辅具有偿配置及康复服务

为社会残疾人有偿配置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具,并提供相应的康复及售后服务。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资格审查结论的通知》湘民福事发〔200413

开展假肢师、矫形器师、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根据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文件按要求开展假肢师、矫形器师、孤残儿童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关于同意建立消防民政有色金属航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7113号);《关于对29个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调整鉴定职业范围的通报》(民职鉴发〔20149)

鉴定假肢质量及费用、矫形器装配质量及费用、截瘫助行器专配质量及费用。

根据被鉴定人员实际情况按要求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做好相关档案。

《准予湖南省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登记决定书》(湘司许〔200916号)

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

按相关规定销售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

《关于同意湖南省设立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厅的批复》(中彩复字〔2013137号);《关于同意长沙市设立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销售厅的批复》(湘彩发〔201345号)

为全省康复辅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根据全省实际需求开展康复辅具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关于印发<全省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民发[2012]7号)

6

开展经常性双拥宣传教育

负责全省性双拥活动的组织。

 

编印双拥工作刊物和资料,负责湖南双拥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协调省委宣传部、省国教办共同开展双拥宣传和国防教育活动。

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和动态管理

组织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及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的评选 表彰。

对已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进行动态管理。

调处军民矛盾纠纷

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及时化解处置军民矛盾纠纷。

7

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协调、指导全省军供工作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伤残等级为14级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残疾学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

指导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

《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

协调、指导做好全省军供保障工作

8

执行《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管理办法》和《交通沿线军事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工作规定》,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接受广铁军代处的业务指导,密切与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优质、快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完成各项军供保障任务。

军供站属半军事化管理单位,工作中涉及部队军事行动的内容,不宜公开。

承担平时部队战备演习、抢险救灾、维稳反恐等应急供应保障

为战备演习、抢险救灾、慰问反恐等提供所需的人员、物资等供应保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保障平时和战时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及支前民兵、民工运输途中的膳食、开水供应、为有住宿要求的部队提供中转休息

按照《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为过往部队、部队官兵、民兵等做好膳食、开水供应,并提供休息场所。

统筹全省军供保障工作数据,定点负责市、县级军供站的业务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建设与管理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信息平台及数据库。

根据国家军事交通运输管理体制调整变化情况,健全管理机构,按照军事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要求完善工作职责,制定应急供应预案,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为实现军事交通运输科学管理提供组织保证。

健全完善各类应急供应保障方案,结合保障任务组织应急供应演练。

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实行平战结合,利用现有设施依法经营,为部队服务,为社会服务。

负责军供保障设施设备的改(扩)建、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9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两项待遇

 

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站)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10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全省减灾救灾有关政策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并发布灾情

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发布捐赠信息,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

制定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组织、指导全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工作(民房倒损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

负责省级救灾仓库管理,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11

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统筹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拟订省级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指导各地制定和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拟订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

指导各地制定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各地制定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指导各地制定和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监督各地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12

负责全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组织拟订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核对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规范审核程序。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全省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58号)建立全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成立各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搭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全面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科学、高效、准确认定救助申请对象。”“健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建设和管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实现救助申请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统筹;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服务;承担受理委托、实施核对、出具报告等工作。

指导各地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指导各地开展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建立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提供信息查询、核对等服务

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13

负责扶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工作

认定(划定)革命老区

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的通知》(民发【197930号、【79】财税85号)、《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

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专项规划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

管理安排全省老区扶贫开发项目资金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199752号)

协同安排中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10号公告)、《省财政厅、省老促会关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湘财预函【20095号)

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建设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6号)、《湖南省扶持老区发展条例》等

组织开展老区调研、宣传、争取政策支持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6号)等

负责组织老区人员培训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6号)、《湖南省扶持老区发展条例》等

14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拟订基层政权建设的政策措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落实社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指导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

指导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

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居)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指导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工作

15

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发布;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地名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行政区划总体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

 

审核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

承办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编制、公布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信息

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确认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

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指导市、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确认全省城乡地名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承办由省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发布工作

指导全省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工作

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指导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作

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指导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指导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6

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开展慈善工作

组织制定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政府271号令)

指导全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指导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指导全省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队伍相关培训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法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工作和慈善超市建设;承办湖南省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指导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指导市州、县市区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监督管理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组织指导全省福利企业综合统计

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配置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指导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服务

17

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儿童抚养管理工作

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收养登记员业务培训工作

指导国内收养评估工作

负责涉外送养儿童申请资料的审查、申报、办理涉外收养登记

组织开展孤残儿童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学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18

负责殡葬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婚姻登记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推进殡葬改革;

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审批经营性公墓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推进婚俗改革;

指导、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推进并组织全省进行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

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机构工作。

19

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出台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意见和相关政策

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使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制订《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意见任务分工》

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协调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推进相关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出台社会救助、青少年事务、医务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等相关领域社会工作政策文件

拟订社会服务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指导、记录监督、激励回馈制度,与省文明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工义工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组织和人事工作规范化建设,民政人才队伍建设。

承担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20

负责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21

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组织拟定全省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

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号)

组织、指导、协调老年优待工作,发放《老年人优待证》,推动百岁老人、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落实和补贴标准的提高。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

指导和推动社会化养老工作,推动养老服务工作。推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指导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指导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号)

《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号)

协调、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敬老助老活动,牵头组织全省敬老月活动。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1号)

牵头组织老年宜居社区敬老文明号等创建和命名表彰活动,牵头组织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开展老年文化工作,牵头开展全省老年文化艺术活动。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60号)

指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

全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和发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

指导全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

22

民政信息化工作

制定全省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7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信息化工作。

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23

负责全省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制定全省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提出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提出全省彩票销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负责全省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负责实施全省福利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福利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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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责任清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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