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十三届
“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现就做好全省范围内的“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全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评价良好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具体评选标准见《通知》要求。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设置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和捐赠个人奖四类奖项,表彰名额共100个。根据《通知》规定,我省可推荐上报8个名额,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省民政厅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以接受单位推荐为主。
省民政厅成立推荐评选办公室(以下称“省推选办”),省推选办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承担日常工作。
(一)各市州民政局关于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的推荐。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省推选办进行推荐,每个市州民政局推荐名额为1-2个。各市州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等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在省民政厅登记、且由省民政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相关业务处室向省推选办进行推荐,每个处室限推荐1个;在省民政厅登记、业务主管单位非省民政厅的社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每个业务主管单位限推荐1个;在省民政厅登记、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向省推选办进行推荐,推荐总数不超过2个。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
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委外事办推荐总数分别不超过2个;其他省属单位(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推荐,每个单位限推荐1个。
各市州、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严格按名额推荐。省级有关推荐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若无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也可放弃推荐。
三、申报形式和要求
(一)申报“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向符合条件的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需经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省推选办进行推荐。
(二)所有参评对象均需严格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3.对推荐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2)中。
各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省推选办咨询。
(三)市级民政部门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市州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应当报送《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并随附推荐对象的申报表和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8)及相应的附件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寄送至省推选办(省推选办设在省民政厅一办公楼1201室慈善事业促进处),照片或其他影音材料按照《通知》要求发送至邮箱cssgc123@163.com。各参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申报表填写要求如实填报,提供相应材料。参评材料中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五)各相关表格可通过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或湖南省民政厅官网下载(http://mzt.hunan.gov.cn/)。
四、推选程序
(一)接受申报
1.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于2025年4月3日前将材料报省推选办,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2.省推选办对各市州民政局和省级有关推荐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汇总统计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省推选办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
(二)组织评审
省推选办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初选对象名单。组织召开评审会,统筹研究初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以及地域分布和行业布局等因素,确定8名拟正式推荐名单和2名拟备选推荐名单。
(三)实地考察
2025年4月15日之前,省推选办组织人员对拟正式推荐名单(含备选)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现场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全面深入了解被推荐对象,确保推荐对象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正式推荐
1.拟推荐名单(含备选)经实地考察无异议后,报厅党组会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2.省推选办统一将推荐对象纸质版材料和推荐函寄送至“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并通过民政部或中华慈善联合会官网进行网上申报。
(五)网上公示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将反馈的候选名单在湖南省民政厅官网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民政厅书面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公示结果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推荐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省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契机。全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充实工作力量,广泛宣传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候选对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并于3月2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见附件9)报省推选办。
(二)坚持工作原则。各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申报要求和评选程序按照《通知》文件执行。如果发现参评资料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确保推荐质量。各市州、各有关单位要推荐事迹突出,影响广泛、具有公信力和示范性的慈善典型,要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做好征求意见和公示工作。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或项目,应如实填报评审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联 系 人:喻白薇、曾鸣
联系电话:0731-84502316 邮箱:cssgc123@163.com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1201室
邮 编:410001
附件:1.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3.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4.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5.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6.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7.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9.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联络员名单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3月18日
附件2关于推荐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x
附件3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docx
附件4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docx
附件5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docx
附件6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docx
附件7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docx
附件8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docx
附件9第十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联络员名单.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