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2-020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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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04-2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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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残疾人两项补贴
-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等功能,切实解决精准管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政策覆盖范围。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不得超出财力可能随意扩大,具体扩面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综合会商,提出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指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执行,确保补贴标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政策衔接规定。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离休等方面的补贴及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按照《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文件精神,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进行政策衔接。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在未领取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情况下,可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的地方,应当明确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办法。
四、加强对象动态管理。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换领或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共同商议过渡期期限,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动态监测,定期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政策实施相关数据比对,逐步解决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影响补贴精准发放的问题,确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五、加快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广使用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按照 “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和“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异地受理申请,受理窗口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申请资料推送至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使残疾人可异地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开发推广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小程序,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办理、查询和核查“网上办”“掌上办”。
六、提高主动服务能力。建立主动告知机制,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主动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及时受理。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数据共享,及时发现和通知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办理,实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数据找人”转变。建立主动服务机制,完善残疾人自愿提出补贴申请和代为办理申请的程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其他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七、建立定期复核机制。按照“省级指导、市州统筹、县市区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两项补贴对象资格复核制度。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省、市州每年复核一次,县(市)区、乡镇(街道)每季度复核一次,适时依托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小程序指导补贴对象开展生存认证。复核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核查补贴对象死亡、户籍迁移、收入变化、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情况,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补贴对象或标准调整的,由乡镇(街道)报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会商后,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停发或变更等相关手续。
八、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推进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与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加快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电子化。完善与残疾人口数据库、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死亡人员数据库、工伤生活护理费数据库等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提高精准动态管理水平。要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加强信息系统维护和数据录入、更新,县级民政部门和县级残联每季度至少定期比对一次补贴申请和残疾人证信息,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九、强化补贴资金监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市县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强经费保障。要加强公示公开,注意保护残疾人个人隐私,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发放补贴,各地应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不能按月发放的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依法依规停发,加大资金追回力度,并视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民政部门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制度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定期开展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信息,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要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业务培训,采用多种媒介、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做到残疾人及其家属充分知晓,并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改进工作,切实提高残疾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