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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2-0401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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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2-11-0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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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4月,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70,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有2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国家部委要求。去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现实工作有需要。省政府2015年制定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后,有效发挥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兜底保障作用,但在精准管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等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需要建立制度来规范,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参考《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解决问题

(一)规范了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在自愿申请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享尽享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二)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一是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文件指出:补贴标准提高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会商提出最低指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并执行。同时,在省级确定标准后,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对象动态管理。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三是建立定期复核机制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省、市州每年复核一次,县(市)区、乡镇(街道)每季度复核一次,适时依托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小程序指导补贴对象开展生存认证。

三)明确了相关政策衔接。除了两项补贴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各项政策的衔接外,明确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在未领取工伤保险等护理性质补贴的情况下,可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强化了信息化管理。一是大力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按照 “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和“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异地受理申请,受理窗口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申请资料推送至户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二是立主动告知机制。积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数据共享,及时发现和通知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办理,实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数据找人”转变。三是进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完善与残疾人口数据库、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死亡人员数据库、工伤生活护理费数据库等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提高精准动态管理水平。

(五)加强了资金监管和组织领导。要加强公示公开,注意保护残疾人个人隐私,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发放补贴,各地应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不能按月发放的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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