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统筹做好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提升社区防御各类灾害的能力,根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民函〔2012〕1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按程序逐级评选,择优推荐,梯次创建。
第三条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注重长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在省减灾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推荐特别突出的社区参加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评选。
第五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审查、验收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整合各方资源,拟定分年度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计划,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
(二)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参与率大于50%,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大于80%。
(三)近3年没有出现下列现象:
1、社区遭受突发自然灾害,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含失踪)的;
2、社区遭受突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含失踪)的。
(四)具有符合社区特点的综合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经常开展演练活动。
第八条 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按照《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执行(见附件1)。
第九条 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社区,必须是已命名的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十条 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 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开展自评自查,填写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样表见附件3),报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
第十三条 每年县市区民政局通过初步审查、现场核查、公示(一般应在本县市区民政局门户网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4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候选社区的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民政局。
第十四条 每年市州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局推荐社区进行审查验收、公示(在本市州民政局门户网公示7个工作日),于5月1日前将推荐报告、检查排序情况、申报表报送省民政厅。
第十五条 每年6-7月省民政厅对市州民政局推荐的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进行考评抽查,提出拟授予“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荣誉称号名单并在省民政厅门户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影响评选结果的,以省减灾委办公室和省民政厅名义对审查达标的社区授予“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市州民政局推荐上报的年度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中,农村社区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0%。
第十七条 年度“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在同一乡镇(街道)的命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十八条 每年8月底前,由县市区民政局从已命名的省级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中择优向市州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9月5日前,由市州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在考核的基础上择优向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9月底前,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择优拟定“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名单,并在省民政厅门户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影响评选结果的,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申报。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底或下年初,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对取得“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进行表彰,并分别颁发牌匾。
第五章 示范社区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已命名的国家、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每年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已命名的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应于每年8月30日前通过“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展示管理系统”更新社区基本信息,简要填写本年度防灾减灾主要活动开展情况。每年3月上旬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已命名的国家、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工作进行检查,做好对示范社区的指导和复核评估工作。每年4月中下旬市州民政局组织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已命名的国家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每年6月-7月省民政厅组织对已命名的国家、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考评抽查。
第二十二条 对已命名的国家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每满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估,县级复核评估率要达到100%,市级复核比例要达到30%。对抽查中发现的未达到《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社区,由市州民政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并将抽查情况报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每年对已命名的全国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视情通报抽查情况,并将抽查情况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省级下发整改通知后,经整改后三个月内仍未达到《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应撤销其“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未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报请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撤销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通报所在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责成市州民政局收回牌匾。
第二十五条 已命名的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撤销其称号,并通报所在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责成市州民政局收回牌匾。
(一)社区遭受突发自然灾害,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或失踪)的;
(二)社区遭受突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因人为疏忽或过失,造成防范不力、应对不足,导致1人以上(含1人)死亡(或失踪)的;
(三)由市州民政局下发整改通知或者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抽查认定不符合标准的社区,经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全国或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要把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在全国和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市州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减灾委办公室、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湘民函〔2013〕52号)同时废止。、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